你好,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好,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问题。审查指南中未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比较罕见,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同一申请人的情况,这也可能是指南未对这这种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原因。
假设出现了这种情况,从专利法9条和细则13条的原则来看,不同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和一件发明专利的也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两件都不能授权。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已经在先授权公告的情况,审查在后发明的审查员确实不太好根据专利法9条和细则13条的原则处理。此时,如果要求双方协商,而协商不成的,审查员无法向已经在先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发出驳回通知书,因为指南中没有这样的程序设置。但是,如果据此对在审查中的发明予以驳回,则也是不公平的,对于发明的申请人来说其权利将造成完全的损害。因此,这时最好的做法似乎只能是给与该发明授权(在满足其他授权条件下),而将有关争议留待今后的无效程序中处理。这可能是按照现有规定的情况下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lillian wrote:
如果不同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和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如果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公告,那么专利局接下来应该怎么做啊?我怎么想不清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