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专利侵权案子,是关于路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点仅在于造型比较新颖,看上去美观大方.
按我们平时实务的经验来说,这种设计应该要申请外观设计,请问这种情况,能把他无效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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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kie  注册会员 | 2007-11-13 01:00:24

Re:请大侠帮忙解答一下

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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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0728  注册会员 | 2007-11-13 01:50:10

Re:请大侠帮忙解答一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说他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吗?
但这个专利形状也有描述啊,如两边上翘象船帆什么的,引起的效果是外型新颖,美观什么的,还说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什么的?
还有其他无效的理由吗
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14 17:25:23

Re:路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点仅在于造型比较新颖,无效理由?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用创造性作为无效理由,
找一篇差不多的对比文件,陈述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两边上翘象船帆\"(前提当然是写在权利要求里的)什么的,论证一下如何设置其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该特征没有取得技术效果(外型新颖、美观、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什么的都不是技术效果;但注意要考虑的多一点,以防专利权人到时候真给编出来什么其他技术效果、而且还能说得过去的理由也不一定),因此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区别特别少,新颖性也可以考虑作为无效理由。
尘世一小书童  注册会员 | 2007-11-14 18:02:40

Re:请大侠帮忙解答一下

qjq0728 wrote: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说他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吗?
但这个专利形状也有描述啊,如两边上翘象船帆什么的,引起的效果是外型新颖,美观什么的,还说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什么的?
还有其他无效的理由吗
再看下外观设计的定义.两边上翘象船帆什么的,引起的效果是外型新颖,美观什么的,还说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什么的?
这应该是一种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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