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我的卷3分别犯了两个大错误:
首先是只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上位,而且在权利要求2中补充了位置关系这一技术方案,违反了无效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
其次是觉得对比文件1到底是什么自己心里没谱,固执于日本公开日没有明确,不知道是不是应该看作抵触申请,于是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没有把对比文件1和2结合来评价,而是分别将对比文件1和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来分别评价的,在创造性的判断步骤上,肯定是要失分的;
对于第2题,根本没有时间想,基本上是每个实施例写了一项权利要求。
唉,郁闷阿,这回肯定过不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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