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答复主要考点:
1、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方式;
2、现有技术的提取。
以上两点是无效的考察重点,具体做法就是删除权利1,并将其技术特征放到新权利的前序部分,然后合并权利2、3,作为新权利的特征部分,但要切记把其中的“包装袋两端封口”这一技术特征提取到前序部分,因为该特征是现有技术而且是本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好的权利只有一个,切勿添加其他的技术特征。只要做到上述要求,无效权利的修改就基本可以拿完分数了。
至于意见陈述,只要格式正确,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按模板论述,注意到对比文件3因期限已过而不能使用,基本也没什么技术含量,注意到上面的问题拿高分也是理所当然的。
二、权利要求的撰写主要考点:
1、上位概念的提取;
实施例1-3如果不用上位概念概括是无法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而且也无法说明后面并列权利要求具有“同一发明构思”及“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点,也是考察考生水平的关键点。本人使用了“撕开装置”或“撕开部件”来描述上位概念。
2、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必要的技术特征;
在实施例中有一句话很不起眼:“带状部件从边缘伸出”,但这个技术毫无疑问是必要技术特征,利用它就能方便的撕开包装袋,否则起到了加固包装袋的反作用,因此该技术特征一定要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我是写到最后才灵机一现补上的,现在回想起来甚感安慰.
3、并列权利要求的撰写;
很多人把包装袋制备的装置、使用方法等作为并列独立要求,我认为不是本次考试的考察点,那只是烟雾弹,真正的考点应该是把实施例3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实施例1和2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权利要求,因为两者既是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具有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撕开装置),又不能概括到同一权利要求中去(因为双包装层和单包装曾是本质的不同),这才是本次考试的重中之重。
我写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即把实施例1和2提取成一个独立权利,实施例3单独成一个独立权利,因为两个权利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是两层包装层,因此不可以将实施例1、2、3合并成一独立权利。
4、从属权利的引用关系及排列
从属权利其实就是对实施例的概括保护,因此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后就应该针对所属实施例撰写从属权利群(本人发明的术语,容易理解),这样一来有可能出现保护内容完全相同但引用关系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也是本次考试的重要考点。
以上仅代表本人观点,凭对考试的认知,如果能就上述考点做了论述,撰写分数应该不低于100分,这也是我为什么前两门不理想(90+50),但仍然对
通过考试充满信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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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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