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2007-11-11 18:18
30006
今年的题目出的真是太高明了,第二小步为:无效过程中申请文件的修改。那么为什么出这道题呢?试想,合乎规定的修改只有两种,就是所谓的合并2、3=保留3;或者删除1,保留2、3。前者自然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但不能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后者则有可能做到。之所以有第二小题,就是要你把无效程序中,有关的修改考虑进去,如:审查的结案方式,当请求全部无效,而实际可能部分无效时应口审结案,而在口审中,权利人有放弃的权利——就是说,如果必须删除原来的权2,可以在下一个程序中考虑,但无论如何,不影响权3的保留。
    一句话,如果你的第二小题的回答要和第三小题的修改吻合,两种修改可能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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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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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me  注册会员 | 2007-11-11 18:54:42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楼主:您所说的“就是所谓的合并2、3=保留3”
此言差也,删除权1,合并权2、3并不等同于删除权1、2,保留权3。
请听细细道来:
1、权1
2、引用权1+带状部件
3、引用权1+对带状部件的限定
A、删除权1,合并权2、3的方式,权2,3都为权1从属且互无从属关系,可以合并,且删除了权1,完全符合指南关于合并方式修改限定。且合并后的新的独权,原权1所有特征作为前序,原权2、3特征部分所有技术特征作为新修改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既克服了无新颖性创造性缺陷,又克服了细20条1款缺陷。
B、删除权1、2,只保留权3的方式,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是符合指南规定的,删除权利要求嘛,肯定可以。但修改的权利要求仅仅剩下权3,作为独权,显然,他的前序部分仍然是原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引用的权1嘛,对吧?其特征在于:后面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只有原权3的所有技术特征了,根本没有包括上面那种修改方式A的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即\"还包括带状部件\"。虽然权3也对带状部件作了限定,但带状部件究竟属于哪个组成部分的我们仅通过权3看不出来,只有权2才可以看出“引用权1,还包括带状部件”。所以,这样的修改方式本身就不能克服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

上述愚见,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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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11 19:51:12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原来的权3本来就是引用权2,即包括了“还有带状部件”这个特征。实质和保留权3没有区别。至于前序部分的划分,并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不过是更有利于表达区别特征。
yfyfme  注册会员 | 2007-11-11 20:47:26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不知道楼主还在不?
原来的权3就是因为没有引用权2,所以才被无效宣告请求人说权3引用关系错误,不满足细则20条第1款。权利要求2是因为仅仅限定了:还包括带状部件这一技术特征而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
楼主看来是看错了权3的引用关系!
退一步讲,按楼主说的,如果原来权3是引用权2的,大家怎么可能会将权2、3合并呢?权2、3之间本身相互具有从属关系,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可能将权2、3合并。
不是吗?
呵呵
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11 21:47:11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楼上的正解,我记错了。
numberone1983  注册会员 | 2007-11-12 04:21:31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我也想知道........
专利考试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12 07:55:05

Re:卷三答复无效到底该怎样修改权利要求?

yfyfme wrote:
不知道楼主还在不?
原来的权3就是因为没有引用权2,所以才被无效宣告请求人说权3引用关系错误,不满足细则20条第1款。权利要求2是因为仅仅限定了:还包括带状部件这一技术特征而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
楼主看来是看错了权3的引用关系!
退一步讲,按楼主说的,如果原来权3是引用权2的,大家怎么可能会将权2、3合并呢?权2、3之间本身相互具有从属关系,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可能将权2、3合并。
不是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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