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大家讨论的方向有点偏啊,所以形成了两派。
其实,这两派的说法都是欠周全的。
对于D1抵触申请的问题,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D1的优先权日是肯定要考虑的。
抵触申请是有五个条件的,1. 时间, 2. 他人,3. 中国申请, 4. 同样的技术方案,5.公布,只有这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抵触申请。
其次,D1的考虑思路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根据优先权日和公开日,确认为符合抵触申请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所以有必要通过确认是否为同样的技术方案来确认是否属于抵触申请。经过技术方案的对比,才能确认不属于抵触申请,所以不能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属于抵触申请,都需要进行对比.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不是抵触申请的过程,基本也是一个新颖性对比的过程。也就是说,虽然最后他没有影响新颖性,但是同样要用D1来判断他的新颖性,有点绕,呵呵:)
希望部分人不要再拿什么实践中应该怎样怎样来说话了,因为这仅仅是针对考试的。
目前,我们国家的国情就是考试跟实践分开的,如果你不想分开,那你先去把去年的撰写答案驳倒再回来说话啊,如果你驳不倒就麻烦不要说了,因为这些争论是没有意义的,既然没有意义就不要争论,否则除了浪费时间之外没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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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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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aaa  新手上路 | 2007-11-10 00:49:45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抵触申请不影响新颖性的!只影响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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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1:41:54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斯芬克斯之谜哈:
按照现在的讨论,D1肯定不是现有技术了,那么D1:
1)不是现有技术,但是是抵触申请,错,因为一旦是抵触申请就说明两片文件一样,后边就不用答复了;
2)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但是它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但是不能够用来评价创造性

悖论啊,既不是抵触申请又不是现有技术还评价什么新颖性?????

另外,我也同意抵触申请既然是防止重复授权的就应该和13条扯上关系,但是D1人家根本就没给咱看权利要求啊?!

这道题,I 服了you!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1:48:39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所以说,良心代理的意见真是正解。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7-11-10 06:28:36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xkaaa wrote:
抵触申请不影响新颖性的!只影响创造性!
服了!彻底服了!
诸葛茄子  新手上路 | 2007-11-10 18:37:45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whiteice wrote:
服了!彻底服了!
我也服了,很非常十分佩服!
qqqq_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9:26:56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的终结版

抵触申请不影响新颖性的!只影响创造性!
。。。。。???反了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1-12 18:30:50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终结版(抵触申请思路对结论错)

别的没什么可说的,只是建议大家不要急躁,坐下来整理一下思路,看看我说的对不对啊:)
黑客帝国  注册会员 | 2007-11-12 21:31:59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终结版(抵触申请思路对结论错)

一直在关注D1是否能作为抵触申请的讨论。

最后看来,
首先应该指出D1不一定能够构成抵触申请,
如果由于核实优先权,而造成D1中包含的技术方案不能够构成抵触申请,则不用针对D1就新颖性和创造性陈述意见;
如果经过核实优先权之后,D1能够构成抵触申请,则应该指出D1仅可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所以仅需针对D1就新颖性陈述意见,而不用针对D1就创造性陈述意见。

最后,个人有一点意见,无效答辩的时候不见得要进行三步法陈述本专利有创造性。只用针锋相对就行,也就是,请求人怎么提,我就怎么答。如果在实务中,请求人和/或其专利代理人没有能力确定哪一个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我们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人没有这个义务提醒他。
yozy  注册会员 | 2007-11-13 03:43:56

Re:有关D1抵触申请的讨论终结版(抵触申请思路对结论错)

我说说我的看法.
抵触申请是指相同的发明创造,如果权利1不修改的话,那么它就是和D1是一个相同的发明.
但它一定不是现有技术,因为它的公开日在无效申请日之后,大家说没有日本的公开日,日本的实用新型是要实审的,也就是说一般要在18月以后才公开,它一定晚于在中国实际申请日.本案中国实际申请日晚于无效文件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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