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22条2款分析,看看抵触申请中哪些涉及到优先权日。

新颖性,是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以看出在法22条2款中,所有涉及申请日的概念都是针对“本申请”而言的。根本就没有提及对比文件的申请日的问题。换句话说,22条2款中所涉及的评价对象都是“本申请”,而不是对比文件。

细则10条中提到的视优先权日为申请日的概念只适用于本申请,而不适用于对比文件。

看看下面几种情况,前提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确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假设1: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且没要求优先权;
对比文件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也没要求优先权。
那么,根据法22条2款的规定,对比文件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

假设2: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且没要求优先权。
那么,根据法22条2款的规定,对比文件无法构成现有技术,不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

假设3: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也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此时,会发现法22条2款失效了,因为两个文件彼此既不构成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

假设4: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也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2月1日。
此时,发现法22条2款好象又有效了,本申请仿佛构成对比文件的抵触申请了。

假设5: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且未要求优先权。
此时,发现法22条2款好象也有效,本申请仿佛构成对比文件的抵触申请。

为什么22条2款在假设1、假设2中都没有发生问题,而到了假设3就失效了呢?在假设4、假设5好象又有效了呢?

这是因为,在假设1、假设2中,评价的对象都是本申请,因此可以采用法22条2款的规定,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但是,在假设3中,评价的对象不再仅仅是本申请了,还包括对比文件。此时,再用法22条2款的规定当然就失效了。此时,应该采用法9条先申请原则,或细则13条重复授权来评价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了。即,应该让两个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都驳回。

其实,在假设4、假设5中,评价的对象已不再是本申请了,而变成对比文件了。前文已经说过,22条2款中所涉及的评价对象都是“本申请”,而不是对比文件。因此,当评价对象变成对比文件时,不应该采用法22条2款的规定。而应该采用法9条或细则13条。

来看看在假设4中,优先权日是怎样保护本申请的呢?
第一步,本申请由于存在优先权日,因此对比文件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法22条2款),优先权对本申请起到了保护作用。
第二步,本申请由于存在优先权日,因此可以先申请原则、或重复授权原则,驳回或无效掉对比文件。(法9条或细则13条),优先权起到了使本申请能够优先获得授权的作用。

这才是优先权的本质!

在假设5中,同理,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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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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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11-9 04:54:31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有深度啊,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国知局的注意,这涉及到一个有理论深度的有争议的问题!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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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light  注册会员 | 2007-11-9 04:56:17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我只想知道对比文件1是否是抵触申请?
captalonline  注册会员 | 2007-11-9 04:59:34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对楼主的补充,用有优先权的对比文件,需要核实优先权,可本题中只是提到公开日,并没有实审。优先权是否能要求?未必!那既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证据,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按照这道题的思路,果汁局可能是采纳是抵触申请的观点,但是不能让人信服。特别是一个没有核实优先权的文件,用优先权去否定别的申请的新颖新,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honglei  注册会员 | 2007-11-9 05:13:42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假设4: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也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2月1日。

---
请教楼主,按照假设4的情况:

如果本申请在公开以后最后没有获得授权,可能是撤回、视为撤回或者是驳回。那么对比文件应该获得授权吗?

如果不能,应该用那一条来驳回或者无效它呢?

第9条?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已经没有效力了

细则13条?重复授权原则?在先申请没有授权,何来重复?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9 06:44:38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goldenlight wrote:
我只想知道对比文件1是否是抵触申请?
按审查指南中外国优先权效力的规定,按命题者的本意,对比文件1应该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9 06:51:17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captalonline wrote:
对楼主的补充,用有优先权的对比文件,需要核实优先权,可本题中只是提到公开日,并没有实审。优先权是否能要求?未必!那既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证据,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按照这道题的思路,果汁局可能是采纳是抵触申请的观点,但是不能让人信服。特别是一个没有核实优先权的文件,用优先权去否定别的申请的新颖新,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呵呵,我认为还是应该按试卷的说明,不用怀疑优先权,也无需核实优先权,证据本身应该没有争议。
而且,我发此贴的目的不是为了影响评分标准,纯粹的就是一种学理讨论。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9 07:01:12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honglei wrote:
假设4:
本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日,但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1月1日;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也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2月1日。

---
请教楼主,按照假设4的情况:

如果本申请在公开以后最后没有获得授权,可能是撤回、视为撤回或者是驳回。那么对比文件应该获得授权吗?

如果不能,应该用那一条来驳回或者无效它呢?

第9条?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已经没有效力了

细则13条?重复授权原则?在先申请没有授权,何来重复?

假如,本申请是被驳回的,则对比文件也应该被驳回。由于二者是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所以驳回的理由应该是一样的。

假如本申请是撤回或视为撤回的,则对比文件在满足授权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获得授权。为什么非要找个理由驳回它呢?
我想这也符合优先权的本意吧,优先权只是保护本申请能够优先获得授权,如果申请人自己撤回了,不想要权利了,为什么不能把权利授予别人呢?

另外我也想问一句,在法和细则中,所有的日期都是针对本申请的,哪一条是对对比文件的申请日的规定呢?哪一条又规定了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呢?
honglei  注册会员 | 2007-11-9 17:51:54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dahuiliang wrote:
假如,本申请是被驳回的,则对比文件也应该被驳回。由于二者是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所以驳回的理由应该是一样的。

假如本申请是撤回或视为撤回的,则对比文件在满足授权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获得授权。为什么非要找个理由驳回它呢?
我想这也符合优先权的本意吧,优先权只是保护本申请能够优先获得授权,如果申请人自己撤回了,不想要权利了,为什么不能把权利授予别人呢?

另外我也想问一句,在法和细则中,所有的日期都是针对本申请的,哪一条是对对比文件的申请日的规定呢?哪一条又规定了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呢?

同样是假设4的情况,如果对比文件和本申请要求的都是国内优先权,本申请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以后,对比文件能授权吗?

法和细则规定了所有的日期仅仅针对本申请,对比文件不适用吗?

实际上,只要对比文件是一份中国的有效申请,法和细则上所有的日期对其是适用的,没有必要特别指出。
ACE  注册会员 | 2007-11-9 20:40:38

Re:有关抵触申请&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帖,以后不想再提)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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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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