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有两种方案
1.原权1和权2的简单合并作为修改后的1,不加入任何技术特征和语言描述,权3作为修改后的权2。
2、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即1、2、3一起合并。
大家说说,哪种更合理?你用的哪种?
第一方案的理由:
根据提供的对比文件可知,该专利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应该是:提供一种方便操作、甚至易于流水线连续撕开外层,漏出内层的包装体。因此,宽带(牵拉)部件是最主要的区别特征。
第二题的独权1也应该是:一种包装体,包括内层、外层,其特征在于:还具有牵引部件。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其余独项具有相应或相同的技术特征,复合单一性要求。
专利说明书的的后4段,大量篇幅来介绍的,也是根据宽带(牵拉)部件这一技术特征来做的进一步发明。如,连续的长包装体(包括多个小包),流水线上的使用方法,实施上述方法的装置。
只所以不能把原2、原3合并,删除1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原3针对的是内、外层粘贴的实施例,内外层不粘贴、留有间隙的实施例保护不到。
次要原因,在于:原权3太多功能性语言或用途性说明,如果仅保留原2、原3的合并,即1项权利要求的话,无效请求人会以:权利要求书不复合细则20.1或21.2即:保护范围过宽,说明书得不到支持;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是这样的话,再次提出无效申请,此时你还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合并吗?
因此,从留有余地,最主要是保护范围尽量大上来考虑,仅能把原权1、权2合并,原权3作为第2权项。
至于\"不能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得到牵引部件的功能\",是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但功能性的语言不能写到权项中。
第二方案的理由:
认为出题方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去年“宽度”定乾坤的情况,在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给考生作出提示,如果考生在参考了三性问题的无效意见之后,仍不能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在看到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删除权1合并权2、3。
这里的暗示是非常非常明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请求意见写得漏洞百出,不清楚的请求意见部分却写得非常严密,这还不够明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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