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答复部分:
1.表明观点:请求维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部有效,并提口审。
2.修改:删除原权1,将原权2作为新的权1;删除原权1,合并原权2和权3作为新的从权2。
3.对请求人的证据作初步评价:对比文献1的实际申请日及公开日在本申请日后,尽管其优先权日在本申请日前,提请合议组注意核实优先权内容,假设优先权没有异议,由于其公开日在本申请日后,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对比文件1最多只能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对比文献2可以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由于其是在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提出的证据,请求合议组不要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
4.修改说明
5.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作初步评价:同意请求人作出的原权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原权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同意其提出的原权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原权2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并且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请求人指出的缺陷。
6.重点论述新修改的权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7.简述不同意请求人作出的原权2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授权文本中的说明书已经举出很多例子多种关于带状部件和其它部件的连接方式,而且这些连接方式均能解决技术问题,所一其连接方式不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而且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作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结合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原权2应该是清楚的(个人认为该权利要求是应该包含连接方式的,但是如果承认了请求人这一无效理由,那么只有原权3可以保留了,这样的代价太大的,所以我最后还是决定再适当争取,况且请求人只是说原权3不清楚,并没有说其不完整是吧。)
8.简述新修改的权2克服了请求人指出的原权3不清楚的缺陷。
9.总结
二.撰写部分:
1......包装体,包括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包含透气性部分的内包装层,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还具有至少一个带状部件。(我把三个实施例以内包装层为切入点将其概括为包含透气性部分的内包装层,考完试觉得自己没有将带状部件上位描述,也未描述其作用... ...)
2. 引用权1描述实施例1和2的合并。
3.引用权2描述实施例1.
4.引用权2实施例2
5.引用权1,描述实施例3
6.引用权5,描述透气性部分为透气性材料构成
7.引用权5,描述透气性部分为不透气性材料上穿孔制得
8.引用原权1至7任一,描述带状部件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方式,及其粘结力等。
9.包装体长带的独权。
9.包装体供给设备独权。
然后描述单一性,及其可以合案申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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