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主要还是在医药领域,在美、日、欧都可以,但中国目前不能延期。各国的规定如下:
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1984年的海切-维克茨曼法案中第一次提出专利补偿期限制度,规定一个专利最多可延长保护5年,但自FDA批准后,其实际的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专利补偿期限的申请必须在产品获得批准后60日内提交到USPTO,药物、药物使用方法、药物生产方法的专利权利要求均可以从原始的专利保护期届满日开始获得补偿性保护期。
日本大部分规定沿袭美国的法律,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日本1987年开始设立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必须在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提交,但不得在原始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提交上述申请。 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
欧洲于1992年设立此制度,并主要沿用了美国的做法。专利补偿期限适用于包括治疗或者预防人类、动物疾病的任何物质,以及诊断、恢复、校正、修饰人类或者动物生理功能的任何其他物质,以及医疗产品中的活性成分或其组合。1999年,欧洲法院在一个判例中裁定,可以申请专利补偿期限的产品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获得上市行政许可的产品。这个裁定极大地扩张了专利期限补偿申请的产品范围。和日本一样,欧洲在其他方面的大部分规定与美国基本相同。
其它许多国家也借鉴了美国首创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1998年以色列新专利法规定,对于医疗产品、方法、器械,为了寻求本国或者外国上市行政许可而耽误的专利寿命,可以寻求期限补偿。
我国台湾地区,1994年的“专利法”也创立了农药及医药相关专利权保护期的延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