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确认,专利局的人都认为是抵触申请。
但是这个问题明明是有争议的。
1,什么是抵触申请: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抵触申请的要件:
申请日前 他人提交 向中国专利局提交 同样的发明创造
3,2006年审查指南P146页的抵触申请定义:
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交并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还包括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
进行一下讨论:
1,请问大家,从哪个地方看到说“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这个概念,无论从法条还是在相关的课上,都反复强调是在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这个概念。
2,很多人都提到“优先权日视为本国申请日”这个概念
巴黎公约第4条B款中有关优先权的效力如下:
“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大家注意,其中根本没有提到“优先权日视为本国申请日”这个概念,也就是优先权日不能看作是“向中国专利局提交”
3,从法理上讲,这个在先申请的动作应该包括优先权日,即只要有人以早于在后申请申请日的优先权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就是抵触申请。
但是问题是,这只是法理,我不太懂法理,但是我认为不能用法理来改变一个概念清楚的法条,抵触申请的定义在法条、细则、指南中是明确定义的,你现在说,从法理上讲,这个问题怎样怎样,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法律证据来支持它。即,要从一个法条进行法理推导来推翻这个法条,这太令人费解了。
4,后续问题引发的争议
如果不是抵触申请同时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完全一样,就构成了重复授权问题,怎么办?因此大家认为这肯定是抵触申请,否则就没有办法了。
但是这是两个问题,我认为这种问题应该留给法9条,即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里的申请没有限制条件,满足巴黎公约。
现在多数人都认为是抵触申请,理由是从法理上推断出该法条是错误的,但是现行专利法是2000年修订的,请问这么长的时间内就没有人提出过这个法条是错误的,并且应该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吗?
如上所说的,在各个法、法规、规章中都没有任何的澄清,反而反复强调是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才是抵触申请。
“在先申请”包括“优先权日”这个概念存在于每个审查员的意识里,而置法条而不顾。
如果这个问题分值很高,真是专利局的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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