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申请之权项对对比1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2007-11-6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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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1公开了复合体有二层结构,如仅就这一点而言,那其与申请之权项一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构成对权项一所示的技术方案的抵触,而对申请之权项二,三而言则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故不构成抵触.故应该这样答复,权项一因对比1公开的结构,故对比1构成对权项1的抵触申请,没有新颖性,而权项二,三,与对比1不相同,故不构成抵触,因其申请日在后,故不必考虑其对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破坏.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应该从具本权项上看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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