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技术特征就是那个带状部件了,但是有两个构思方式,不知道对不对:
1、一种包装体,用于封装....的物质,包括至少具有一部分透气部分(10)的内层(3),和不透气的外层(2),外层至少将所述的内层的透气部分密封,物质可通过所述透气部分而被暴露,其特征在于:包装体进一步设有撕开部件,所述撕开部件用于撕开外层,以暴露所述内层的透气部分。
2。.....,(实施例1)
3、 (实施例2)
4、 , (实施例3)
不过我感觉是否也可以按照如下的思路来这样考虑?由于几个实施例里反复提到了内层、外层、撕开部件这3个组合在一起反复的用(从附图1a、1b,2、3的截面图中也显然能看出来),那么这三个部件是否可以上位成一个启封装置呢(有5个实施例来支持这个启封装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没有问题的)
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包装体,用于封装....的物质,包装体设有一个物质启封装置,该启封装置包括内透气部、外不透气部,外不透气部密封内透气部,物质可通过所述内透气部而被暴露,其特征在于,该启封装置还具有撕开部件,所述撕开部件用于撕开外不透气部,以暴露所述内透气部。
2、根据权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内透气部形成包装体的内层,外不透气部形成包装体的外层。
3、根据权2所述的...,(实施例1的情况)
(实施例2的情况)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包装体上设有透气窗口,内透气部形成在透气窗口上 .....。(实施例3)
5、....内透气部通过与该包装体的透气窗口一体形成。
6、....内透气部通过与该包装体的透气窗口对接或者....形成。
5、撕开部件的数目或者类型。
(其他权利要求)
比较第一组和第二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构思本质是相似的,区别技术是相同的,但是第一组权利要求简洁,第二组权利要求更上位点,欢迎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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