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答复,尽量为专利权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同时申请口审,这是吴老的书中写的(见《专利代理务实》下册P844-845),因为所谓的权2与权3合并,其实就是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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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6 05:59:59

Re:“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20条第一款”难道没人答复吗?

所以我只是删除权1,保留2、3,将权2提升为权1,改了权3的引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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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et2000  认证会员 | 2007-11-6 06:18:36

Re:“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20条第一款”难道没人答复吗?

权2引权1,权3引权1,而且由于20条1款的问题,实用新型必须清楚限定各部件之间的关系,只将权2提升为权1并不能克服,部件位置关系不清楚的缺陷,唯一可以的办法就是将1、2、3合并,并论述各部件之间位置关系清楚,符合20条1款的规定。
ferret2000  认证会员 | 2007-11-6 06:25:19

Re:“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20条第一款”难道没人答复吗?

权2引权1,权3引权1,而且由于20条1款的问题,实用新型必须清楚限定各部件之间的关系,只将权2提升为权1并不能克服,部件位置关系不清楚的缺陷,唯一可以的办法就是将1、2、3合并,并论述各部件之间位置关系清楚,符合20条1款的规定。
guojiankun  注册会员 | 2007-11-6 07:27:41

Re:“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20条第一款”难道没人答复吗?

答复了: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已不存在....所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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