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考试时,我连公开日晚于申请日都没注意到,但我还是想来谈谈有关抵触申请的理解。根据细则第十条,专利法二十二条中的新颖性所涉及的申请日应理解为,如果有优先权,则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让我们再看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4.1.3小节,明确的讲到,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应看作在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也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到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所授予专利权。
设想一下,如果有优先权的申请不能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这不就是否定优先权自身存在的意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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