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比文件1是不是抵触申请。
答题时考虑了很久,认为抵触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都是中国专利申请才行,优先权文件应该不算。
2.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创造性是否需要与对比文件2、3对比
所里做无效的律师讲:无效请求是针对原权利要求1-3,当你把权1删除、权2、3合并后,需要针对对比文件2、3说明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3. 关于撰写的分案与独权数目
认为独权由下面5个:
实施例1、2总结出独权1;
实施例3总结出独权2(在考试状态下,把不透气性部分和透气性部分对接或者搭接与上述独权1合并,个人认为比较难。)
“包装体”的应用可以作为独权3;
这里之所以说“应用”,主要考虑如果单独写“连续包装带”的话,总结与独权1、2想近似的特定技术特征很难,另外,即便把牵拉部件(或者带状部件)可以看作是特定技术特征,但是,考虑到这样3者的主题是不相同的……
独权4是连续供给的设备
独权5是连续供给的工艺
在考试过程中,我把设备分出来了,因为时间不够,工艺的直接没写。
看到论坛上大家有好多不同的答案,感觉好紧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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