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大家对于对比文件1是不是抵触申请的争辩到头来发现不值得,因为分值不会很大。可能被去年一招论成败搞怕了。
2、我还是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也许我现在的理解还存在问题。
3、我有两个疑问:第一、两个文件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我认为后一申请是进一步的选择发明或实用新型(当然针对的是修改后权利要求),从这个概念上,就不存在抵触申请说法。
第二、法条上说抵触申请概念中,构成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应该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4、我觉得,把对比文件1当作一般现有技术来考虑比较合理,审查其公开日是否是在本案申请日之前,如果不在之前,就是无效证据。本无效陈述中,没有提供这篇现有技术公开在本案申请日之前的相关证据,不是可靠证据,不用分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