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有2个问题是大家的争论热点。
1,优先权与抵触申请的关系,在指南关于抵触申请的定义上未说明,在指南关于何时需要核实优先权的定义上也没有确切的举出跟本题一模一样的情况(它举出了两个都有优先权就要一个一个核实的情况,但本题中的发明申请是没有优先权的,所以至少不是正好对应的)
2,无效的修改,究竟是不是删除1,合并2、3;乃或是“合并”1、2和3的一部分(相当于修改1)。但指南中关于无效修改的说明不是很详细,对独立权利要求能不能修改未说,对合并的定义也只是限于各位牛人的理解,没有官方的详细解释。
不论最终结果是什么,至少上述每个问题差不多各有一半人的理解是错误的,所以这都是国知局以后在改法或改指南时应该明确的。
这两个问题我自己就是比较糊涂的。
最后的感觉是:这种题在代理人考试的时候出,就是挖坑呀,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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