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个人认为相对简单一些,证据1具有构成抵触申请的可能(只能用来认定新颖性),证据3超过证据和理由补充期限,不予考虑,至于修改,将三个权项合并就好了,将粘合和封口之类特征都写入前序,将带状部件及其连接关系、粘接力大小都写入特征部分。
555看题的时候看漏了,以为只是让修改的时候考虑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没看到需要单独论述,所以这一题彻底漏掉了555
第二题,个人认为关于包装体的三个实施例都可以概括成一个独权,特征部分只有包括一个或多个牵拉部件(根据说明书最后一段的启示,只要能实现其功能的都可),该牵拉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层包装体上。实施例1和实施例2就不用说了,至于实施例3,我认为完全可以概括进去,首先,独权并没有限定说包装体整体上都由内外包装层构成,其次,可以说明由不透气性粘接膜和不透气性部分构成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由透气性部分构成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我觉得这样没什么问题。
至于包装体长带、供给系统和供给方法,个人认为完全可以合案申请,因为都包括了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555看题的时候又粗心了,没注意到要写发明权利要求,按实用新型作了,所以没考虑方法独权。555
就这样了,不知道能不能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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