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2007-11-5 07:17
910323
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22条二款的规定可知,应该满足4个条件:
1、他人 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 3、同样的专利申请 4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开。
以上述4条来比照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向国知局提出的日期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也就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个问题出现了:对比文件1要求了外国的优先权,那么根据平常的理解,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日应该视为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但是该优先权日能否视为对比文件1向国知局提出申请的日期?

个人认为应该是不能的。理由如下:
      
从优先权的本意来考虑。优先权源自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可以看出,优先权只是一种被动的抗辩权,当他人的申请对在后申请构成威胁时可以用于对抗他人的申请。例如:可以利用优先权对抗他人的申请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或者利用优先权帮助在后申请对抗他人的先申请。

结合到卷三中,如果利用申请文件去评价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创造性时,应该以对比文件1的外国优先权日为时间界限。但是,如果用对比文件1去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创造性时,还能以优先全日作为对比文件1向国知局提出申请的日期吗?(是否应该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作为评价其他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界限呢!)当采用对比文件1去评价其他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时,不应该将对比文件1的优先全日视为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1在中国的申请日应该是其实际申请日。

说句题外话:即使采用对比文件1去无效申请文件,也应该是利用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以法第九条的先申请为无效理由,而不应该从抵触申请的角度证明申请文件没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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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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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qiquan  新手上路 | 2007-11-5 09:04:32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见细则第10条,可知,除专利法28和42条外,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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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16:38:32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楼主正解,本申请的优先权日用于判断本申请的可用对比文件,而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另外,根据法22条第2款,抵触申请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中国公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比文件1与该定义没有任何的联系,何来的抵触申请?
看来很多人对法条的理解都略有偏差。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5 16:42:48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heqiquan wrote:
见细则第10条,可知,除专利法28和42条外,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专利法中,涉及申请日的条款共有9条(22、23、24、28、34、35、36、42和63)。涉及优先权的法条包括:22条规定了判断发明、实用新型的新、创性的时间起算点,23条规定了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时间起算点,24条规定了宽限期的时间起算点,34、35、36条分别是审查程序中的时间起算点,63条规定了先用权的时间起算点。
通过这些法条也可以验证“优先权只是一种被动的抗辩权”,优先权日只是在对抗第三人时有用,而不能利用优先权去主动攻击别人。这也是前面提到过的为什么“后申请只能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而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优先权日就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否则法28、42条又应该怎样理解呢?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17:01:10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对于抵触申请的问题,我有篇论文正在发表中,还没正式出版,不方便全文给大家看,不过我可以摘录更这个问题相关的部分跟大家讨论一下:

该项规定中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均应理解为实际申请日(专利法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和分案申请的原案申请日中最早的一个。如果将该项规定中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仅解释为实际申请日,则很容易发生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冲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情况。虽然在抵触申请的规定中明确标明是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但并不意味着在先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文件递交日必然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以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受理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均应将该外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视为其在我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不管是作为考虑抵触申请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时的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都应以优先权日作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来考虑。所以, 在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情况下,即使该申请(甲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晚于他人的申请(乙申请),只要其优先权日早于他人的申请,该申请(甲申请)仍然可以作为他人申请(乙申请)的在先申请。如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且甲申请在后来进行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则其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相反,如果甲申请不享有外国优先权,则乙申请是甲申请的在先申请进而可能构成抵触申请。这就是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赋予申请人外国优先权的意义所在。
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5 17:15:26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直接告诉我结论,不要理由.
考完之后,大脑处于休眠状态[s:3]
xiangbalao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22:45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同意楼主看法,对比文件1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
piheihei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24:46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认为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的,99%都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应该也没有在代理机构从事过的
民工老麦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33:23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1,我认为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
2,我是第一次参加考试
3,完毕
lblemon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38:34

Re:论卷三中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我认为对比文件1的抵触申请。它的优先权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申请。外国优先权日在判断专利性时等同本国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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