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niulyb wrote: 对比文件3虽然超过了举证期限,但这仅仅是程序性要件,并非实质要件,实务中,复审委会不理会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也可以不理会。 但对比文件3毕竟是现有技术,如果这场无效不接纳,无效请求人可以再次用这个证据提起无效,所以在这次无效中,把对比文件3一起评述一下,论证即使它符合程序要件也不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岂不是更好?所以,评述不评述对比文件3都没有问题,个人认为。
huanglei wrote: 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只能分析新颖性; 如果对比文件1的在先申请我们称为A的话,那么,对于A文件来说: 1、是否公布? 2、是否在中国公布? 3、1和A两份文件内容完全一样吗?申请了A中优先权的内容是那些? 从题中仅能获知A的申请日是什么,怎么就能断然1就是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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