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2007年卷三简介

2007-11-5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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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没考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这是第一次考。为版上以后要第一次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的兄弟姐妹们介绍一下卷三的考试情形。

考卷分为两个小册子,一个是所有的题目和文字部分,包括需要你答的问题和对比文件等,另一个小册子是所有的附图。
答题纸质量不错,先给发下来6个带有条形码的贴纸,然后将条形码贴到答题纸的右上部。答题纸总共有六张A4的纸,总共是12个A4大小的页面用来写字。条形码贴纸上写有考生姓名,考号和考场号,所以这个条形码应该就是代表着每个考生的。

贴完条形码之后,还需要在6页答题纸上每一张的上面填写姓名和考号。

今年的题目明显比06年有水平,这也让我比较幸运,不至于像去年那样简直是压宝,押对了就活,押错就死,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决定生死。

今年两道题我觉得还不错。
第一题是无效宣告题,有三个问题,①答复无效请求,②修改被无效的申请文件,以及③说说无效宣告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题是撰写权利要求,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文件的说明书当作技术交底书,把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三个对比文件当作现有技术,撰写一份权利要求书。而且要说明,如果你写了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要说明为什么可以作为合案申请。如果你觉得某些部分不能合案申请,需要提出一个分案申请,请说明要分案申请的理由。

按照我的回答,我个人归纳一下算是四道题吧。①权利要求书,②你撰写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的解释,③可以分案申请的原因,④为什么要分案申请。

我就按照这四个部分答,基本上时间分配是很好的,提前十分钟写完所有东西,检查了一些笔误。12面纸我足足写了8面。我的答题思想跟大学时代和考研的思想一样,就是多写垃圾,政治考试,垃圾多了不扣分,但是内容少了一个答题点就会不得分。所以我就尽量往多写。

关于无效宣告,这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可能是没有请代理人帮忙,所以无效宣告写得极烂,而且对比文件也找得很差劲。不过这是考试嘛,无效宣告请求书写得越烂,说明出题人越强。

被无效的目标的申请日是2001年的,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是2001年,比无效目标的申请日更晚,一开始我还以为对比文件1不应该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差点对之不理不睬,后来突然看到对比文件1竟然还有个优先权日,是2000年的。根据这个情况,对比文件1是个明显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我答题的时候没有想到抵触申请的问题,因此这一点分看来是没了,不过也问题不大。因为对比文件1损害新颖性的问题我还是答了的。

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书写得也很烂,题目里面已经说了,这是个权利人张某自己写的,这家伙为了省钱就不找专利代理人,那么我们岂不是都要失业了。不过张某对此也遭受了报应,不找个专利代理人好好写,这下子被宣告无效没辙了吧,还是得乖乖地找专利代理人。

事实上,无效目标的独权1是很明显地不具备新颖性的,所以肯定是要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我的修改是删除权利要求1,然后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我个人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修改方式,应该没有别的可能。

因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能修改任何别的东西,比如主题名称或者说明书。而且对权利要求书只能进行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三种修改,只有这三种修改方式,没有别的修改方式。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修改之前,不允许对从属权利要求采用合并的方式进行修改。所以,我需要先删除独权,然后将从权2和3合并。

从技术上来说,无效宣告的目标的原来的独权的保护范围太大了,概括地说,它包括了三个特征,1一个不透气的外层,2一个透气的内层,3物质置于内层内。所有三个对比文件其实全都包括了这三个特征,当然得修改。根据上述我的修改之后,事实上修改之后的独权增加了一个必要技术特征,4粘接于不透气的外层的带状部件。

修改之后,独权相对于所有的对比文件就全都具备新颖性了,而且因为这个带状部件的用途是便于撕开不透气外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就是方便撕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只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对比文件中一丁点都没有提到关于便于撕开的带状部件的描述,所以修改后的独权具有实质性特点,而且这个带状部件便于撕开,那么就具备了进步,所以就具备创造性了。

这样的话,第一题无效实务题基本就是这个思路,具体怎么写的话,我写了n多废话,翻来覆去讲而已。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之内可以提出附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如果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则提交的证据一般来说不被考虑。这一点我其实有所觉察的,但是不敢确定,所以最后也没有提到这一点。

如果要提及这一点,对比文件3不应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新提出的关于专利法20条的理由不需要答复的话,其实无效宣告的修改就不应该按照我那样修改了,不需要将权项2和3合并,只需要删除独权1,然后将权项2作为新的独权就行了,权3可以不变。但是这样的修改我总觉得不妥,作为一个负责任、兢兢业业地为客户着想的、有水平的、牛逼的专利代理人来说,如果这样修改很明显是给客户留下了隐患,下次还会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就是无效宣告所增加的理由,原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状部件联接关系不清楚,只是说增加带状部件,但是没有说明带状部件连接在什么位置,如果权2作为独权,则技术方案根本就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肯定还是需要修改的。

第二题:撰写实务题。
我的写法是写了三个独权,总共12项权利要求,然后把包装体自动输送系统做了一个分案,写了一个分案理由。

三个独权分别是,
1普通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外层、透气外层、物质置于内层内、粘接于外层的带状部件。
从属于它的各种从权就是比如外层和内层具有空腔、带状部件粘在外层的内表面之类的特征。
2特殊的那种包装体,就是包装层只有一层,分成透气部分和不透气部分,在透气部分覆盖不透气薄膜,在不透气薄膜粘接带状部件。
3一种由上述各种独权所述包装体连接成的包装体长带,特征就是有连接部分、各个包装体的带状部件连成一体,在包装体长带的至少一段露出余端。

这三个独权都是具备单一性的,原因很简单啊,根据三个对比文件,其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就是粘接于不透气外层的带状部件,这三个独权全都有粘接于不透气外层的带状部件,当然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

但是最后一个包装体自动输送系统,我觉得必须要分案,因为从主题上来说就可以知道,这个输送系统本身肯定是不包括包装体长带的,自然也就不包括粘接于不透气外层的带状部件,所以与所述的三个独权不可能具备单一性,只能分案。

即便是把这个自动输送系统写成:一个自动输送系统,包括旋转辊组、夹紧剪切部分、滑槽和包装体长带,按照这样的写法硬是把包装体长带本身也写到这个系统里面去,以使其具有包装体长带而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我觉得这样也是不行的。

原因就是,并不是在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就真的是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指南说过要具体分析的。同样,也并不是认为地加上包装体长带,这个自动输送系统就变成了包括包装体长带了,从技术上分析,这个输送系统本来就不应该包括包装体长带,因为一个处理系统本身是不包括被其处理的材料的,就好像电脑硬盘里面有大家喜欢看的A片,但是不表示这些A片也是电脑的一部分。就算是你把发明主题写成一种带有A片的电脑,审查员也知道,你的电脑肯定不是买回家的时候就带有A片的,这属于贩卖淫秽光盘罪,很严重地。

所以,我就分案了,这就是我分案的原因。当然,答题的时候我没写A片。最近很郁闷,硬盘被我摔坏了,几十G的A片都没了,还好朋友还有,下个礼拜去拷。

以上就是卷三的所有答案,都是我的一家之言,但是我觉得还是很有道理的。我没有意识到抵触申请的问题,所以没有提及。没有意识到增加的无效理由超出了一个月的无效理由补充期限,这两点肯定要少一点分数了。

但是独权什么的,我觉得出错的可能性不大,卷三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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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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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注册会员 | 2007-11-5 02:48:41

Re:2007年卷三简介

引用“关于无效宣告,这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可能是没有请代理人帮忙,所以无效宣告写得极烂,而且对比文件也找得很差劲。不过这是考试嘛,无效宣告请求书写得越烂,说明出题人越强。”

悠着点儿说,我猜这个无效请求是审查员写的,今年的撰写分可能会普遍比较高,至少及格应该的人应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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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heihei  注册会员 | 2007-11-5 02:53:28

Re:2007年卷三简介

作为第一次考试,能够如此面面具到,不得不服啊
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5 02:53:50

Re:2007年卷三简介

我和楼主几乎相同啊,也忽略了抵触申请问题,(考试时我记得看了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好像是在授权文件前啊,也许是太紧张,看错了?)对比文件3说明了它可以不考虑,但即使考虑,也没有破坏新颖性及创造性。
  至于第二部分的撰写,基本同楼主相同。只是合案申请了,这点略有不同,因为我认为它们有特定技术特征——“带”。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7-11-5 02:57:24

Re:2007年卷三简介

无效宣告怎么会是审查员写的呢 ,你的意思是出题人写的吧?
审查员不负责写无效宣告啊。

分数的高低跟通过与否没有太大关系,事实上是看名次而不是看分数的。就算是所有人都不及格,但是成绩排名在全国前七八百名之前的肯定都算通过。

其实这个资格考试跟学校里面的期末考试和英语四六级考试完全不同。期末考试只要通过60分就算通过。但是司法考试、专利代理人考试、考研等,事实上看的不是分数,而是看的名次。考试委员会先是统计所有考生的成绩,然后确定这一年打算让多少个人通过考试,那么就以能通过的最后一名的分数作为分数线,把后面的全都淘汰。公布了这个分数线之后,所有考生看了分数线就知道自己有没有通过了。如果公布每个人的名次,这个公布的工作量太大,还是只公布一个分数线比较省事。

在这个意义上说,其实大家不需要考多少分,考得有多么好,只要比大多数人分数高就行了。
cjjzycjjzy  注册会员 | 2007-11-5 03:12:58

Re:2007年卷三简介

第一题,我们两个卷子放一块评的话,可能会判雷同,哈哈.不过我对对比文件3做了陈述,按照超期限提交做了处理.我也没去注意对比文件1的时间信息,哎.
第二题的权利要求1,跟你一模一样.但我是4个独立权利,没把分装设备做分案处理,这点我想了很久,最终觉得还是具有单一性,各自的特定技术特征我认为是相应的(尽管不是对应关系),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尽管不一样,但都采用了\"带\"这个技术特点,所得到的效果都是方便了开袋.

很佩服你的记性,不是你这个帖子,我还真不知道考了什么,非常感谢楼主!祝你高分通过.
hsmw  注册会员 | 2007-11-5 03:41:33

Re:2007年卷三简介

楼主,我倒觉得第二题的撰写,虽然你写几个独权没有问题,但是有3个实施例是足够功能性的了,这个功能性就在于原来权利要求3的,”当牵拉的时候……会撕开而暴露”,我敢保证这个肯定是最优选的写法,而且,关于带状部件,由于说明书后面写了绳状,以及可以实现功能的其他形状均可,这是一个典型的需要上位成“牵拉部件”或者“撕开部件”的考点。。。。否则我就使用一条绳子来撕开的话,你那些独立权利要求都没有用了,不侵你权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7-11-5 05:22:56

Re:2007年卷三简介

hsmw wrote:
楼主,我倒觉得第二题的撰写,虽然你写几个独权没有问题,但是有3个实施例是足够功能性的了,这个功能性就在于原来权利要求3的,”当牵拉的时候……会撕开而暴露”,我敢保证这个肯定是最优选的写法,而且,关于带状部件,由于说明书后面写了绳状,以及可以实现功能的其他形状均可,这是一个典型的需要上位成“牵拉部件”或者“撕开部件”的考点。。。。否则我就使用一条绳子来撕开的话,你那些独立权利要求都没有用了,不侵你权
我觉得应该不用提升上位概念吧。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技术交底书本身一直写的就是带状部件,也没必要修改。我在工作的时候经常想着要把客户的权利要求书尽量写得上位一点,结果常常是适得其反,让自己无所适从。所以我有时候觉得初学者还不如老老实实地按照客户的技术交底书写完就行。第二是,所谓带状部件已经包括绳子的概念了啊,带状部件的形状并不是说非得是又长又扁才叫带状部件嘛,如果是圆柱形的截面的绳子也可以作为带状部件的,只要这条绳子是粘接于不透气的外包装层就是侵权的。

我习惯于写很多垃圾性的实施例放到权利要求里面,因为多写了也不犯错,主要是因为写得多了会给客户更好的感觉,觉得钱没白花,东西实在写得多,表示我们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做到位了。

所以,第二题我就硬编了12个权利要求。考试超过10个不收附加费的,如果是工作中,我就限制于10个以内了。考试这么写,主要是因为我看去年的真题里面,很多废话都有一点分数,每个点给个两三分什么的,所以我觉得可能是写得多比较好。
of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5 05:48:51

Re:2007年卷三简介

撰写权利要求肯定不能用“带状部件”,因为说明书最后一句就是“也可以采用能实现上述功能的任何形状”。
其次,应该功能性限定,因为在描述带状部件的连接方式时,总共给出了三种技术手段。
至于是不是一定要说成“牵扯部件”或者“撕开部件”,也不一定,可以就说成是“具有如下功能的部件”就可以了,个人感觉,^_^
heqiquan  新手上路 | 2007-11-5 09:00:58

Re:2007年卷三简介

我记得是三道题,1是答复无效请求,2是修改权利要求,3是无效程序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怎么变成二道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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