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复审中的修改

2007-11-1 17:18
17050
关于复审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复审的整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三种情况下皆可:
   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口头审理。
   法条依据:A33;R60.1
   R60.1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不允许的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相对于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复审的修改范围小了,只能针对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尤其注意,不能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即便是从属也不行。

呵呵,我是在自己总结,希望对大家也能有点帮助,同时希望大家补充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