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在实质审查中的被动修改
若是在发明的两个主动修改的期限内作出的修改,只要符合A33条的规定,可以接受。
若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作出的主动修改,如果有利于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基本上也会同意的。如果违背了程序节约原则,比如,修改的权利要求导致审查员重新进行检索等情况,则审查员一般不会接受。
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审查指南在238页规定了四种情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即使符合A33的规定,审查员也是不会接受的。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保护的范围变大。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大。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主题。
新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因此,我觉得,在被动的修改程序中,如果是基于程序节约的原则做的修改,审查员应该接受,比如,在审查员指出了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申请人重新撰写了独立权利要求,此时,如果将记载在原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作为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应该是会接受的。因为,在独立权利要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没有加重审查员工作的负担,不会造成重新的检索,与程序节约原则不冲突。比如去年的考题。欢迎大家的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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