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答复无效中,涉及的权利要求书的合并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安,并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那么这种修改是不能允许的。
lillian wrote:
这是北京局的老师讲无效时的一个例题:
被请求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F。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2、3。
相关事实说明:
(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背景技术所述方案基础上增加特征D、E来实现的。
(2)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方案,且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案。
(3)对比文件2、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D、E,且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
案例分析
如果专利权人不修改权利要求书,则
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很可能被全部无效。
修改对策
将同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F。
修改后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仅构成了实现该专利发明目的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
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3具有新颖性,
对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有充分的理由。
该专利有可能部分维持有效。
杨老师, 我的问题是,假如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更简洁的说,假如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原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那么,通过这种合并权利要求的方式被维持部分无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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