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求助:2006年试题中的一个

2007-10-3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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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时不允许的?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这两个选项,修改后的范围不是比修改前变小了吗?应该不超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范围,为什么答案会选择这两个呢?

真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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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yu117  注册会员 | 2007-10-31 20:54:41

Re:求助:2006年试题中的一个

48.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时不允许的?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这两个选项,修改后的范围不是比修改前变小了吗?应该不超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范围,为什么答案会选择这两个呢?

真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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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10-31 21:32:37

Re:求助:2006年试题中的一个

应该是从申请文件中,不能看出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修改超范围,不满足法33条
铝合金材料-同理
结论:不是缩小范围的修改都可以
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0-31 23:03:24

Re:求助:2006年试题中的一个

同意楼上的,因为你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毫无疑问地推出夹迟物就是这几个例子;因为这个涉及到新颖性的问题,比如公开的技术中有采用夹子在达到某种功能的,那么他就破坏了夹迟物的新颖性。第二题更加明显,合金材料包括各种合金,只要公开技术中有一种则会破坏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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