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2007-10-31 00:14
27195
个人认为96年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质押合同自己登记之日生效的规定在99年合同法出来后已经不适用了。为什么指南上还收录这个规定,而且06年还出了个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工作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门负责的公告。。。应该是实际工作中还是这样操作的。请有实务经验的同志来说说吧。

我认为这规定失效的理由:
一、该规定是以专利局令的形式发布,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
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只允许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两种形式的规定对合同生效问题进行规定,而上面的部门规章的规定是无权对合同的生效问题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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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0-31 00:22:51

Re: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不能拘泥于发条啊,有些地方指南与发条有出入的,还要按照指南来办事呢。因为发条只是给出一个方向,但不会考虑到具体问题,因此往往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另外担保法里也明确规定,专利权等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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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31 00:23:20

Re: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楼主你应该看看担保法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果汁局的这个规章,只不过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有阶层,先找上位法。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31 20:50:36

Re: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laoniulyb wrote:
楼主你应该看看担保法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果汁局的这个规章,只不过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有阶层,先找上位法。
昨天还没看到担保法不好意思啊.

如果担保法有规定那就算是法律另有规定了.应该登记才生效.
cruise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2 01:57:48

Re: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楼主这个问题问得好。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生效了,登记只是质权生效的条件。

具体见今年最新颁布的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相应条款已被物权法给修正了,所以严格来说专利局的那个规定同样已经失效了。
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11-2 03:17:17

Re: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问题的澄清与讨论

这里确实有新法和旧法衔接的问题。物权法只是明确规定质权在登记时设立,并没有直接否定担保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因此,结合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担保法的规定似乎依然有效。

当然,严格分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大势所趋。以未经官方登记就否认合同的效力也不益于保障交易信赖和安全。结合这种法理解释,担保法的规定确实应该被忽略。

另外,专利法中对转让的规定是很明确的。结合合同法来看,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权利的转让自登记时生效。质押对权利的影响程度比转让要低,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对质押合同的生效设置更高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担保法的规定也似乎应被忽略。
cruiser wrote:
楼主这个问题问得好。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生效了,登记只是质权生效的条件。

具体见今年最新颁布的物权法:

担保法相应条款已被物权法给修正了,所以严格来说专利局的那个规定同样已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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