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niulyb wrote: 楼主你应该看看担保法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果汁局的这个规章,只不过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有阶层,先找上位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ruiser wrote: 楼主这个问题问得好。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生效了,登记只是质权生效的条件。 具体见今年最新颁布的物权法: 担保法相应条款已被物权法给修正了,所以严格来说专利局的那个规定同样已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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