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人举了韩国一个竹汁猪肉专利的案子,其说明书主要描述了如何养猪来实现特定要求的猪肉,而权利要求里却没有论述养猪方法,而只是要求保护所养出来的猪的猪肉,甚感奇怪。
今天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2.2里看到一个例子。权利要求1描述了某不锈钢的成分,以及“其伸长率为0。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mm2”,权利要求2表达了实现该不锈钢的工艺步骤。初看的时候,认为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是该成分,权2是实现该不锈钢的步骤,因此两者具有单一性。但是在审查指南里却不是这样论述,审查指南里指出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其伸长率为0。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mm2”,权2是为实现该特定的屈服强度而采用的方法。
因此,有理由认为审查指南里权1是以该不锈钢的力学性能来保护该不锈钢的,而不是不锈钢成分。由此联想到此保护方法是否与竹汁猪肉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进一步思考,假如某专利其技术方案不容易得到保护,或者不容易打假,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其外在表现或者其技术效果来保护它。假定某市场上出现与竹汁猪肉相同品性的特征,那么是否有理由认为其侵犯了该专利,在专利诉讼的时候是否需要举证倒置,需要被告来举证其不是通过竹汁喂养方法来养猪的。
同样这里,假定不锈钢成分不容易确定,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测试其力学性能来分析其是否侵犯了该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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