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04年卷一第61题

2007-10-3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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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1-1 05:28:34

Re:04年卷一第61题

按照通常的法律理念,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通常方式。在我国,行政救济是专利权被侵犯的一种较为特别的救济方式,也是根据国情所制定的。由于处理是带有强制力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处理被仅限于侵犯专利权的情况。这点在细则第79条中也有所体现。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细则86条中的“处理”与法57条中的处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含义,这里应该更强调的是受理的含义。



娃娃 wrote:
杨老师,您好!
04年卷一第61题的参考答案是CD,细则第86条规定的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选项B中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和调解是否有差别,如果有差别是否选项B也不对?

61、以下有关中止程序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当事人因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B.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C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6个月内,有关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请求延长中止。
D 中止期满面请求人未请求延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作出继续中止的决定。

细则86条: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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