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卷四89
89、以下哪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要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答案A)
A:该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系采用了他人三十年前所画但未发表的一幅水彩画。
B: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拍摄的,但由于角度一致,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被撤销。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尚未被审定公告。
问题:关于C和D
假设修改为: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已经审定公告。(对吗?)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正处于3个月的异议期。(对吗?)
如果要是外观中使用的图形是他人设计的,并且申请了商标,那么无论是在异议期还是已经公告的,肯定都可以用来宣告外观无效。但是要是自己设计并许可他人使用(C和D中假设的情况)呢?
进一步,关于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外观,著作权,装潢中的图案相同和相近似,应该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吧?
(2)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取得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要是驳回的话,是以第九条还是以二十八条驳回呢?
(3)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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