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02年卷四89

2007-10-30 09:03
58932
02年卷四89
89、以下哪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要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答案A)
A:该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系采用了他人三十年前所画但未发表的一幅水彩画。
B: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拍摄的,但由于角度一致,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被撤销。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尚未被审定公告。

问题:关于C和D
假设修改为: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已经审定公告。(对吗?)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正处于3个月的异议期。(对吗?)

如果要是外观中使用的图形是他人设计的,并且申请了商标,那么无论是在异议期还是已经公告的,肯定都可以用来宣告外观无效。但是要是自己设计并许可他人使用(C和D中假设的情况)呢?

进一步,关于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外观,著作权,装潢中的图案相同和相近似,应该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吧?
(2)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取得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要是驳回的话,是以第九条还是以二十八条驳回呢?
(3)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1-1 04:19:41

Re:02年卷四89

如果将本题中的C、D修改为如你问题中所述的那样,则答案是不确定的。修改后的选项C、D其实是同一种情况。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因此选项C、D要看其商标最终是否被核准予以注册。



starluan wrote:
02年卷四89
89、以下哪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要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答案A)
A:该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系采用了他人三十年前所画但未发表的一幅水彩画。
B: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拍摄的,但由于角度一致,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被撤销。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尚未被审定公告。

问题:关于C和D
假设修改为: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已经审定公告。(对吗?)
D: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在该外观设计申请时该商标正处于3个月的异议期。(对吗?)

如果要是外观中使用的图形是他人设计的,并且申请了商标,那么无论是在异议期还是已经公告的,肯定都可以用来宣告外观无效。但是要是自己设计并许可他人使用(C和D中假设的情况)呢?
广告位说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1-1 04:28:18

Re:02年卷四89

商标法第九条中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要指的是除商标以外的他人合法权利。因此(2)中的情况应使用商标法第28条。

对于(3)中的情况不适用“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条款,而是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时适用的是商标法31条。



starluan wrote:

进一步,关于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外观,著作权,装潢中的图案相同和相近似,应该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吧?
(2)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取得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要是驳回的话,是以第九条还是以二十八条驳回呢?
(3)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属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