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卷四38
38、以下关于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法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答案BCD)
A、为说明发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全部范围内能够实施,申请有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可以说向说明书中补入适量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
B、如果技术方案较为简单,并且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则说明书中可以没有实施例或有关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
C、当权利要求书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该数值范围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D、对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具体、详细、特别是涉及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
问题:关于选项C
引自《审查指南修订导读》P128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
修订后的内容明确了只有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说明书才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最好是给出两端值的实施例。反之,如果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并不涉及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时,则没有上述要求。另外,强调了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实施例的要求。
从导读上的解释来看,选项C并只说出了权利要求书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但是并没有说其涉及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也就是其只需要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却并一定不需要给出该数值范围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所以觉得C也应该是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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