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2007-10-30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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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0:21 中国经济周刊
  一个下岗工人与“酒王”的专利之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一边是实力雄厚的五粮液(44.08,1.33,3.11%)集团,另一边是势单力孤的下岗工人,弱势的个体要“对抗”的是强大的“中国酒业大王”,这就是今年已54岁的巩文杰三年来遭遇的真实境况。围绕着酒盒外观专利权,双方进行了三年多的诉讼。

  “专利明星”的烦恼

  日前,巩文杰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说:“五粮液剽窃我的3项专利,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这是建国以来罕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今年54岁的巩文杰是四川省绵阳市的一名下岗工人,同时也是绵阳市的一位名人,四川当地有媒体称他是“专利明星”,因为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有12项,绵阳市政府编撰的《绵阳年鉴》曾把他列为“绵阳市申请专利”十大明星之一。

  1999年,巩文杰从绵阳市一家水泥厂下岗,第二年来到广东东莞打工,经朋友介绍开始做白酒销售。巩文杰发现白酒的外包装对销售的影响很大,于是他开始研究白酒的外盒包装。

  巩文杰说,他发现当时的酒盒都是纸壳做的,但纸壳包装效果不好,既不够美观,也不方便销售。经过几个多月的反复设计,在2002年7月,他终于成功地造出了自认为“全世界最漂亮的酒外包装盒”,并命名为“特级防伪十二生肖全透明酒包装盒”。

  “我设计的外包装是全透明的,里面的酒瓶、酒水一目了然。”巩文杰说,“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防伪功能。因为包装盒采用模具一次成型,打开后就不能再次使用,不像纸盒包装,很容易伪造。”

  2002年7月,巩文杰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3项专利,并于2003年上半年陆续得到授权。“我申请的这三项专利是透明的柱体盒,其中一个是圆柱形,一个是方形,还有一个是多边形(六边形)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我的专利得到全面的保护。”巩文杰说。

  2003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巩文杰正在家看电视,突然发现他研究的专利酒瓶出现在了电视上。“那一刻是我一辈子也忘不了的。我发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放的广告中,‘三重防伪新品五粮液透明酒包装盒’和自己的专利简直是一模一样。”巩文杰回忆说,“当时我很奇怪,怎么我创新发明的酒盒包装变成了五粮液公司的新产品包装了?当时我的专利没有授权给任何企业啊。”

  第二天,巩文杰就此事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后,认为五粮液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2004年8月,巩文杰授权广东东莞创意专利事务所向五粮液公司发出了一份法律意见函。函中称新品五粮液外包装盒与巩文杰的酒盒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涉嫌侵权。

  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磋商,巩文杰以五粮液公司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为由要求赔偿。五粮液公司则认为巩文杰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问题,因此拒绝了巩文杰提出的赔偿要求。

  对此,五粮液公司研发部主任徐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表示,专利是五粮液公司自主研发的。作为五粮液透明外包装盒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徐涛说:“我们的专利跟巩文杰的专利没有一点关系,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有任何疑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激战法庭

  于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5月,巩文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五粮液公司,要求五粮液公司销毁相关外包装模具,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在巩文杰起诉后,五粮液公司也于2006年6月13日就巩文杰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向重庆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暂缓审理与巩文杰的专利权案。

  “五粮液这样做是想拖延时间,我的专利申请在先,五粮液的专利在后,时间相差一年多,我才有权请求宣告五粮液的专利无效。”巩文杰说。随后,巩文杰决定在重庆中院撤销起诉。

  但是后来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请求,维持巩文杰的专利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9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06 年12月20日,巩文杰再度将诉状递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4月17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五粮液的透明酒包装盒是否侵犯了巩文杰的专利。

  巩文杰的代理人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屈三才认为,巩文杰的专利与五粮液公司被控侵权包装主体部分均为圆柱体透明体,二者构成近似。五粮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巩文杰的专利。

  五粮液公司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巩文杰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当,应当无效。该公司已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根本没有侵犯。同时,五粮液公司向记者提交了一份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该鉴定结论认为:五粮液公司出品的“新五粮液酒”等三种产品的酒盒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三种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007年4月30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五粮液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确认五粮液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巩文杰的专利权,驳回了巩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巩文杰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巩文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未完的结局

  虽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巩文杰都败诉了,但他并不认输,而他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之争似乎还未尘埃落定。

  在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后,五粮液公司通过其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一宏对媒体发布消息称,2002年,五粮液公司投入巨资,对五粮液产品外包装进行大量改进,其中采用了本公司员工参考国内外已公知的大量商品外包装设计后,创新设计了酒盒外包装。此前巩文杰利用媒体、网络传播了有损该公司形象和产品形象的消息。目前,五粮液已向法院提起了巩文杰侵害名誉权的诉讼。

  “五粮液这是倒打一耙。我就是想不明白,在我的创新发明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公开、公告之前,五粮液公司有那么多的酒包装盒研究设计人员,从建厂到现在几十年了,怎么就没有研究出‘全透明酒包装盒’。为什么在我的三个专利公告之后,五粮液公司就研究出来了?天下怎么有如此巧合的事?” 巩文杰质疑说。

  记者经过搜索后发现,国家专利网对巩文杰的专利和五粮液公司的包装盒专利阐述如下:

  专利名称: 包装盒:(酒A);发明人:巩文杰;申请日期:2002年7月26日;公开(公告)日:2003年2月12日;摘要:该产品为透明状。

  专利名称:包装盒(五粮液);发明人:徐涛、梁盛华;申请日:2003年11月3日;公开(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摘要: A处为透明体。

  “我认为两级法院对此案判决是存在商榷之处的,巩文杰的专利与五粮液被控侵权包装的主体部分均为圆柱体透明体,二者构成相近似,因此五粮液构成了侵权。而且巩文杰专利上的十二生肖图案是次要部分,不影响本专利与被控侵权包装相似性的认定。但是法院最终是以包装体上的生肖图案为主要依据,认定二者不相近似。” 屈三才律师说。

  不过,五粮液公司的专利代理人任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五粮液没有侵犯巩文杰的外观设计,判定两者不相同、不相似的依据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著的《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与相似的相关判断规定。

  对此,巩文杰并不甘心。“我知道维权的道路是艰难的,因为我的对手太强大了,如果五粮液是一头大象的话,我只是一只小蚂蚁。但是我不会放弃,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打官司讨回公道。如果全国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像五粮液一样,看到别人的发明专利好,就拿来盗用,那今后谁还敢去搞创新发明?”

  巩文杰对《中国经济周刊》(邮发代号2-977)表示,在9月初他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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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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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30 00:43:43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又是一个解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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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30 15:50:18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只要做了改动,外观专利侵权的可能性极小。
robinson  注册会员 | 2007-10-30 20:28:21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呵呵,那个所谓的司法鉴定,我干过,基本上就是谁给钱就往谁的要求上靠,如果这哥们懂点的话,就该先去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哈哈。
技巧哦!
hugejile  新手上路 | 2007-10-30 22:12:03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长知识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1-1 19:40:22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我个人认为,外观设计这类东西,本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就很低,根本就不应该放到专利范畴中,应该归到著作权领域去。另外,解文武的是实用新型,本案是外观设计,其标准是不同的,因而,我估计巩文杰胜诉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如果他对媒体和公众表达意见时的方式如果不恰当的话,反而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败诉几率更大。
笨天才  注册会员 | 2007-11-1 21:46:33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解文武的是发明专利
啸聚山林   | 2007-11-2 0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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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2 18:32:05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我就相关案情检索了一下,记者所写的情况确实是事实,但感觉其立场明显是朝向巩文杰,并不见得全面。

巩文杰于2002-07-26 关于包装盒申请了3项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上半年陆续得到授权。
这三项专利是透明的柱体盒,
其中一个是圆柱形,【申请号】 02358653.2 ,【公开(公告)日】 2003.02.19 ,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wg.jsp?recid=CN02358653.2&leixin=wgzl&title=包装盒(酒A)&ipc=09-03
一个是方形,【申请号】 02358652.4 ,【公开(公告)日】 2003.06.25  ,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wg.jsp?recid=CN02358652.4&leixin=wgzl&title=包装盒(酒B)&ipc=09-03
还有一个是多边形(六边形)的,【申请号】 02358654.0 ,【公开(公告)日】 2003.02.12,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wg.jsp?recid=CN02358654.0&leixin=wgzl&title=包装盒(酒C)&ipc=09-03
五粮液集团的相应外观专利为,【申请号】 200330112978.X ,【申请日】 2003.11.03, 【公开(公告)日】 2004.08.04 ,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wg.jsp?recid=CN200330112978.X&leixin=wgzl&title=包装盒(五粮液)&ipc=09-03
或者看样品:http://www.dongfa9.cn/UploadFile/20070530152012608743681.jpg 
从日期上来看,五粮液集团的申请确实在巩文杰三个外观专利公开日之后,不排除五粮液的设计人员是看到巩文杰的专利之后受到了启发的可能,而且可能性还比较大。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涉及几项外观设计专利都属于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从双方专利的图片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来看,除了透明包装这一点共同之处,还含有很多其他的明显区别,显然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而保护范围也显然不能仅仅依据摘要中的话,因此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而且关于对酒类产品使用透明包装盒的方案,很早之前就有人提出了,仅举一个例子:
【申请号】 90302340.7,【申请日】 1990.11.15,【名称】 酒瓶透明包装盒,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browsewg.jsp?recid=CN90302340.7&leixin=wgzl&title=酒瓶透明包装盒&ipc=09-03-C0150
因此巩文杰的方案能够获得授权、而且没有被五粮液无效掉,原因就在于他申请的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但也正因为如此他所获得的保护仅限于其图片所表达的保护范围。如果他申请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话,那就不会获得授权,或者即使获得了授权也必然会被无效掉。
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2 18:51:36

Re:下岗工人对阵酒王:五粮液被指剽窃专利zz

虽然在本案中,巩文杰的无效和诉讼中可谓\"成也外观,败也外观\",但本人并不赞同外观设计专利非常不重要的观点,外观设计作为三种专利中的一种还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举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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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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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康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康宝电器厂)。

  被告:广州番禺大石电器厂(以下简称大石电器厂)。

  原告康宝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1447.0号。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孤行,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该专利曾由被告大石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大石电器厂从1993年10月开始制造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该消毒柜的立体几何形状为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两个门拉手车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的5条装饰带,门和上檐为长条状的圆包角,其长、款、高比例与原告专利产品略有不同。被告从1994年1月至3月,制造该种消毒柜6294条、销售3020条,每条成本价540元,销售价691元,每条利润151元。

  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大石电器厂的SL-700-03型双门消毒柜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及半成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被告大石电器厂答辩称:原告专利是单门消毒柜,我厂产品是双门消毒柜,二者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我厂制造的消毒柜在功能上多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因此,我厂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第92301447.0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制作的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外观特征为圆边、圆角、大R转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拉手为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正视图体现为上、下有两个门,上下两门之间有一条隔带。与原告专利图片比较,除立体几何形状的长宽比例略有不同及因使用功能方面分为两个门之外,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名称是\"消毒柜\",不是\"单门消毒柜\"。被告称原告专利为\"单门消毒柜\",与事实不符。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考虑产品的功能,依此抗辩无法律依据。因此,被告提出其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单门消毒柜有区别,功能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成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SL-700-30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并销毁制造该种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付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付罚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石电器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违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的规定和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原则,把单门消毒柜与双门消毒柜认定为近似产品,忽视两产品长宽高比例不同,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康宝电器厂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石电器厂生产的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与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主视图上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部位设计风格和形状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就整体外观设计而言,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两种消毒柜分为单、双门和长宽高比例有所不同,并不影响其整体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大石电器厂的产品已落入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大石电器厂生产、销售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已构成对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康宝电器厂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本案的难度在于侵权的判定,即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要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原告康宝电器厂的消毒柜专利在图片中的具体表现为仰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开门状态图、俯视图。因为原告的专利不涉及图案与色彩的保护,故其专利保护范围应以表现在六幅图片中消毒柜的形状为准。(二)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前所述,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是六幅图所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的形状,判定产品是否侵权就应当将被控产品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相对比。如果被控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图片中所表现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即构成侵权。一般认为,将被控产品与请求保护的专利图品相对比,应掌握以下的原则:1、按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判断,而不是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眼光。2、以肉眼观察及间接对比的方式来判断。3、整体观察,综合分析判断。即不能仅仅着眼于局部的差别,不能将一个设计的整体外观分割开来,对产品的易见到部分作重点的对比判别。本案原告的专利图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为:消毒柜为长方体、圆边、圆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差别在于被控产品有两个门,因而长款比例略有不同,但仍为长方体;控制产品设置有两个门,在外观上表现为消毒柜的正面在两门之间有一横槽。其他特征均相同。从整体上看,由于被控产品与专利图品的产品相比,都是长方体,又都采用了边角的圆形设计,两者的总体印象都是一种流畅、圆润的长方体消毒柜,因而是构成侵权的。

  在审案的审判中,最难以解决的,也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最为困扰审判人员的问题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应考虑表示在专利图片中的形状的已有技术(已有外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是无须考虑专利图片中的已有技术的,只要按照前述的几个原则将被控产品与专利图片对比即可。专利申请图片中产生的已有技术占多大比例,有无新颖性,应是国家专利局受群时所审查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已有技术因素实际上是很难进行判定的。因为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原有外观的基础上的改进。如本案的消毒碗柜外观设计专利,就是将原来已有竖长方体、方角、把手在外改为圆角、把手内藏,仍保留了已也外观的长方体形状。如果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将专利图片所表述的一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界河都作为具有新颖性的因素,不考虑已有外观,则会构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而,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表现的外观区分出已有外观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改进部分。进行这种区分的证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陈述,即由原告指出其专利所包含的已有外观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是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外观的已有技术部分。其次,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对比后会出现以下几中情况:1、被控产品的外观既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部分相同或相似,又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整体比较相同或相近似,则构成侵权。2、被控产品外观仅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相同或相近似,但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则不构成侵权。3、被控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则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从形状、图案、色彩等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改进部分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基金部分相同或相近似,仍不构成侵权;如果外观受到专利对已有外观所做的改进较大,其改进部分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有重要地位,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外观相同或相近似,从整体比较来看相同或相近似,则构成侵权。4、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及改进部分均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可见,被控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产品须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即该外观专利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是被控产品须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就本案来看,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包含有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改进部分的所有特征,而且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已有外观(长方体)相近似,从整体上看,两者又构成相近似,故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产品,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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