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权利要求为:
一种挂钩有2个夹持部+突起物+突起物与杆表面接触,特征征在于:加宽

假设:审查意见指出\"加宽无创造性\" ,
但说明书中的\"曲率半径小\"有创造性
同时从技术上分析\"曲率半径小\"与 \"2个夹持部\\突起物\\突起物与杆表面接触\\加宽 这些技术方案是无关的\"
在审查员仅指出原权利要求\"加宽\"无创造性,并无其他指示的情况下,以下修改能够被接受

1\\一种挂钩,其特征在于:曲率半径小
2\\一种挂钩有2个夹持部+突起物+突起物与杆表面接触,特征征在于:曲率半径小
3\\一种挂钩有2个夹持部+突起物+突起物与杆表面接触+加宽,,特征征在于:曲率半径小

相关知识: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 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 原申请 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 原说明书 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将“有肋条的侧壁”改成“侧壁”。又例如,原权利要求是“用于泵的旋转轴密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旋转轴密封”。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原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

个人认为:1肯定不允许, 3肯定允许, 至于2是否允许就不知道了,请高人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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