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认为不应该算职务发明,有关的描述中并不存在该发明与工程师王某在甲工程院的职务之间的关系,即不存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情况;并且也不存在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情况。
chji0925 wrote:
杨老师您好:
想请您帮我看一下,在下面问题里,王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甲工程院的工程师王某在一次技术博览会上认识了乙工厂的厂长,经过交谈,该厂长委托王某解决该厂胶皮存有异味的问题。
王某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和他的儿子一起,使用了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而试纸、试剂、电炉等是王某自费购买。且经过实验后去除了异味,达到乙厂要求的标准。
王某将该技术材料交给了甲工程院,甲工程院认为,去除异味属于王某工作的范围,该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便以工程院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并得到授权。王某认为该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要求工程院对其进行更名。
问,这案件中,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