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职务发明

2007-10-29 19:04
70394
杨老师您好:
       想请您帮我看一下,在下面问题里,王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甲工程院的工程师王某在一次技术博览会上认识了乙工厂的厂长,经过交谈,该厂长委托王某解决该厂胶皮存有异味的问题。
      王某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和他的儿子一起,使用了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而试纸、试剂、电炉等是王某自费购买。且经过实验后去除了异味,达到乙厂要求的标准。
     王某将该技术材料交给了甲工程院,甲工程院认为,去除异味属于王某工作的范围,该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便以工程院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并得到授权。王某认为该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要求工程院对其进行更名。
     问,这案件中,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为什么?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30 03:31:51

Re:关于职务发明

你好,

我认为不应该算职务发明,有关的描述中并不存在该发明与工程师王某在甲工程院的职务之间的关系,即不存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情况;并且也不存在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情况。



  
chji0925 wrote:
杨老师您好:
       想请您帮我看一下,在下面问题里,王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甲工程院的工程师王某在一次技术博览会上认识了乙工厂的厂长,经过交谈,该厂长委托王某解决该厂胶皮存有异味的问题。
      王某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和他的儿子一起,使用了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而试纸、试剂、电炉等是王某自费购买。且经过实验后去除了异味,达到乙厂要求的标准。
     王某将该技术材料交给了甲工程院,甲工程院认为,去除异味属于王某工作的范围,该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便以工程院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并得到授权。王某认为该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要求工程院对其进行更名。
     问,这案件中,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为什么?
广告位说明
chji0925  新手上路 | 2007-10-30 19:30:11

Re:关于职务发明

您好:
     感谢您的说明,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有关于职务发明的不是有这样的三种解释:
1、本单位交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发明
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3、离开本单位一年内,所作的与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题中,1、王某为甲工程院的工程师,此项研究虽不是单位交付的,但属于他的研究范围。
    2、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个人认为,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以及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属于甲工程院,也可理解为这项研究的原材料。王某为甲工程工程师,他的研究领域里有此项工作,那么他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应该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个人认为,此发明应该属于职务发明。
     不知道我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请答复。
longmer1  新手上路 | 2007-11-1 00:53:19

Re:关于职务发明

应该是委托发明吧,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该工程师是接受委托的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1-1 06:46:03

Re:关于职务发明

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作为支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王某虽为甲工程院的工程师,但此项研究是否属于他的职务研究范围,现有条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证据。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并且,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此外,王某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是否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现有条件中也没有给出这样的证明。仅仅凭可能的推断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chji0925 wrote:
您好:
     感谢您的说明,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有关于职务发明的不是有这样的三种解释:
1、本单位交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发明
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3、离开本单位一年内,所作的与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题中,1、王某为甲工程院的工程师,此项研究虽不是单位交付的,但属于他的研究范围。
    2、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个人认为,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以及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属于甲工程院,也可理解为这项研究的原材料。王某为甲工程工程师,他的研究领域里有此项工作,那么他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应该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个人认为,此发明应该属于职务发明。
     不知道我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请答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hji0925

新手上路

积分: 帖子: 精华: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