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分案申请可以是在第一次申请的被驳回但是不生效的三个月之内申请,
那在提交第一次分案申请以后,原申请应该怎么处理??继续被驳回还是应该设申请恢复权利??
举例说明一下,第一次申请是甲申请,在驳回后没有申请恢复,但在驳回生效之前提交分案申请,是应该将甲申请分为乙和丙两个申请,还是分出一个乙申请,同时要求甲申请的恢复??
然后,要求再次进行分案申请,再次申请分案申请应该在第一次申请的要求的期限之内,要是按前面的操作办法,将甲申请分为乙和丙两个申请,那甲申请应该不用要求恢复,那一般第二次分案申请都会在甲申请的被驳回生效后提出。。。。。。这样的话,第二次分案申请应该是怎么样的情况?视为未提出还是驳回申请?? 要是安提交第一次分案申请以后,恢复甲申请,那么为什么审查指南上还会有,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审查指南P23)的语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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