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辉瑞获得伟哥专利

2007-10-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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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0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辉瑞爱尔兰药品有限公司为讨回“伟哥”专利权,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判辉瑞胜诉后,作为第三人的12家国内企业上诉至北京高院。日前,北京高院终审撤销“伟哥”专利无效决定。

  辉瑞讨专利一审胜诉

  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辉瑞公司“伟哥”发明专利权,国内企业若使用“伟哥”中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侵权,因此国内12家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伟哥”专利无效。

  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辉瑞公司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其技术效果有许多不确切的描述,说明书所述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指向及关联,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

  辉瑞公司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辉瑞公司称,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数据和实验结果,已证实“西那地非”是“最高优选级别的化合物”,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认定“西那地非”中的抑制剂具有“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

  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伟哥”专利无效的决定。

  12企业作为第三人上诉

  一中院宣判后,作为第三人的国内12家企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12家企业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销专利决定合法,称辉瑞公司认为专利化合物是“最高优选级别的化合物”,但未在说明书中指出这一点并列出其名称。12家企业请求北京市高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高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所述的治疗效果及实验数据缺乏明确的指向及关联”的说法,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北京高院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伟哥”专利无效的决定,辉瑞公司重新获得“伟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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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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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28 16:35:21

Re: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辉瑞获得伟哥专利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    确信    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
——————————————————————————————
居然用“确信”,复审委员会真的会用这种举证方式?是不是记者编的?太离谱了……无言
谁有复审委的判决,提供一下?

第一、技术效果被夸大,在专利中是常见的,这似乎在专利法也是空白,国知局应启动一种后续程序强令专利权人修改文件,付出经济代价。
第二、我认为,技术效果应由专利权人证明,而不是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经过试验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原理上提出专利技术不可行、无法实施、效果不良等证据
第三、针对目前依靠专利、夸大优点欺骗钱财的问题,应由刑法予以解决。(不得不承认,中国人的诈骗才能无可伦比)。

      目前专利法那个“无追溯力”的规定,似乎是在纵容专利诈骗。受骗人难以举证对方存在明显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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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29 02:29:27

Re: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辉瑞获得伟哥专利

按照判决书,见annainblue的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13375&sty=1&tpg=1&age=0,\"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本案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未予审查,其应继续进行审查。\"
这事还没完呢。
相闻  中级会员 | 2007-10-29 21:16:37

Re: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辉瑞获得伟哥专利

就是个“拖”嘛

另外,一个老生常谈:专利局究竟是否应该是诉讼当事人?

我认为应该不是,不应该把这类诉讼归入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不是无效程序里的一方当事人。

就好比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起诉后,仲裁机构并不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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