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有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2007-10-28 04:43
63583
习题解析汇编上册第69页 第57题,韩晓春老师的专利法模拟试题中的一题

57、A 、甲的发明创造在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进行展出,展品所附说明书公开了发明内容。在第一次展出之起6个月内,甲的发明再次在另一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上以同样方式展出,基于甲的再次展出行为,甲不能享受专利法所规定的6个月向我们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答案为A错误
解析中认为,规定符合条件的“连续展出”仍产生宽限期,同时规定该宽限期起算的时间只能从第一次展出之日起6个月。

我的问题是: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三种情况
1、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符合规定的第一次展出之起6个月内,甲的发明再次在另一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上以同样方式展出,并且甲的发明被申请人自己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有证据证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那么是否依然可以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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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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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30 03:22:37

Re:有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三种情况如果碰巧同时出现,也都可以享有宽限期,只是宽限期只能从最早的公开之日起计算6个月。



思嘉 wrote:
习题解析汇编上册第69页 第57题,韩晓春老师的专利法模拟试题中的一题

57、A 、甲的发明创造在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进行展出,展品所附说明书公开了发明内容。在第一次展出之起6个月内,甲的发明再次在另一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上以同样方式展出,基于甲的再次展出行为,甲不能享受专利法所规定的6个月向我们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答案为A错误
解析中认为,规定符合条件的“连续展出”仍产生宽限期,同时规定该宽限期起算的时间只能从第一次展出之日起6个月。

我的问题是: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三种情况
1、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符合规定的第一次展出之起6个月内,甲的发明再次在另一我国承认的外国展览会上以同样方式展出,并且甲的发明被申请人自己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有证据证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那么是否依然可以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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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7-10-30 21:16:41

Re:有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好象实际上等于申请以后再公开的最短时间。
问题是有规定说,如果别人已经生产并且销售,而没有申请专利的,在自己申请专利以后,那个别人仍然可以在原有的销售范围保持活动。这就是说,只有特定渠道的公开才算公开,非针对全体公众的渠道的公开就不算公开。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1-1 05:04:29

Re:有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先用权的情况。

先用权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这些行为为导致专利内容的公开。如果是国内的公开销售行为则不会有先用权了,因为这时该专利内容已经被公开,专利权实际已无效了。



吉祥三宝 wrote:
好象实际上等于申请以后再公开的最短时间。
问题是有规定说,如果别人已经生产并且销售,而没有申请专利的,在自己申请专利以后,那个别人仍然可以在原有的销售范围保持活动。这就是说,只有特定渠道的公开才算公开,非针对全体公众的渠道的公开就不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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