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图书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吗?

2007-10-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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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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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路上  注册会员 | 2007-10-27 22:55:22

Re:出租权的问题

有,应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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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hui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30 16:13:37

Re:图书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吗?

出租权主要涉及到电影及软件,图书没有这个吧?
jjjluck  注册会员 | 2007-10-30 19:05:25

Re:图书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吗?

所谓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有期限地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就版权法而言,其一方面要求保护作者权益,保证从事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作者创作作品的投资及辛勤劳动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以鼓励其创作的激情。另一方面又要抑制作者等著作权人垄断作品的专有权,保证作品传播、流传,以使整个社会受益。
其的客体也必将只局限于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产品上,即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理由有二:一、从产生成本看,视听作品或软件的产生成本动辄成百上千万,远甚于图书等文学作品的创作,所以前者的权利人理应受到比后者权利人更周到的关怀,而且其的更新速度较快,如果不赋予权利人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其尽快收回投资并得到回报,必将会影响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其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复制视听作品、软件的成本低廉,技术简单。如果一个承租人承租一个视听作品或软件作品后,很容易造成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赋予视听作品和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以期能更好地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其三、如果赋予一般图书等作品的作者以出租权,将会阻碍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播,而视听作品或软件作品由于其数字化的特征,极易复制传播,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更是雪上加霜。所以,赋予其权利人以出租权,对作品的传播速度影响不大。为了更好地达到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出租权的客体应限于视听作品和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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