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是:
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有产品通用名称,该名称比较长,后来为了便于记忆和识别,又在向国家药监局申请生产注册证时使用了这样的格式:xxxxxx机(商品名:YYYY), 在使用的时候,该机器又使用的商标是:zzzzz. 其中YYYY是有独创性的的一个术语.
对于上面这种情况
1:是否在提到xxxxxx机时,可以用商品名YYYY直接来代替?
2, 由于该商品名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就不具有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吗?那么其他公司是否也可以使用商品名YYYY来指称自己具有同样通用名称的产品呢?
3,商品名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怎么样子的?不注册成商标,就不可以独占使用吗?
4,如何在宣传和产品的包装等地方正确使用上面三种名称呢?
疑惑,困惑....请了解这块知识的同行们赐教....期盼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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