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藤 wrote: 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是50~100,从权中该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是60~70;无效宣告的材料的一个证据中,公开的数值范围是80~90;权利人将独权中该技术特征的数值改为60~70,同时删除从权,这样修改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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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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