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内,只能视为放弃,不存在视为撤回了。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不可以再办理恢复权利的手续。
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原案已经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但又被恢复权利之后提出分案申请。
紫藤 wrote:
分案申请的递交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内;二是分案后,对分案申请再次分案时,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其中,第一种情况,指南第22页最后一段提到: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内,被视为撤回的申请申请人办理了恢复权利,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
问题是: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撤回,是否也可以办理恢复权利的手续,进而提出分案申请呢?应该不可以吧?
申请人可以在原案已经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且被恢复权利之后提出,这个说法是否不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