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kel wrote: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与在哪里举办无关,与那种公开方式无关。详细的说,中国政府主办的通常情况应该是在国内,中国政府承认的通常都不在国内举行。例,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日本举行的世博会上的首次展出可以享受宽限期。
首次展出的,可以理解为首次公开的,不涉及何种方式的公开,包括产品展出和在展出的同时出版的介绍产品的出版物。
建议再去看看专利法详解。 -----首次展出的,可以理解为首次公开的,不涉及何种方式的公开,包括产品展出和在展出的同时出版的介绍产品的出版物。-----
你关于这条的解释是对展出行为的扩大解释,展出与出版物显然是不一样的.
你的意思跟专利法祥解上的观点一致,但请仔细看下,专利法祥解P172上面部分的含义.其也是在肯定展出是不包括同时有出版物的行为的.但是由于这样对申请人保护不完全,其也是看到本条规定的缺陷才作出的变通含义理解.其原话是\"该条含义应试理解为\"..........但是如此一来,对这种展出同时有出版物介绍的行为的保护违反了新颖性规定和宽限期的根本定义,造成了法条间的逻辑矛盾.这也是我想提出来的根本问题所在.
所以建议你再仔细看专利法这几条的祥解并综合考虑其内在含义和相互关系.
经过认真思考,我个人观点,指南和祥解对该条规定的理解都错了.但其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应该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而不是以这种造成法条间逻辑混乱的简单方式.
难道论坛上真没人看出这点么?还是太简单,没其人愿意发表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