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2007-10-25 21:36
382811
考试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这是不是错了,怎么理解都觉得如果这句\"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是对的(而且根据法规我认为应该也是对的),那后面所述的情况应该不能享受宽限期.

而且也没有享受宽限期的理由,因为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宽限期规定是针对\"展览\"这一其它公开方示来说的,其它公开方示只有在国内才影响新颖性,才有享受宽限期的必要。而指南上后一句所述的是在国外的展品出版物公开,单是国内\\国外的这一点区别就不应该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承认“国外的展品出版物\"能影响新颖性,那么\"展品的出版物\"也应当归为出版物公开,因为只有这时才会因国外的这一行为影响新颖性。但此时问题又来了,如果是出版物公开,那么无论如果也不能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请大家参考,评论,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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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10-25 21:38:52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提交了宽限期证明后可以把该现有技术从判断的范畴中去除,否则认为是破坏新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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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5 21:47:59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sapphire_wang wrote:
提交了宽限期证明后可以把该现有技术从判断的范畴中去除,否则认为是破坏新颖性的
你说的很对,但是这与这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不是一回事:)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10-25 22:01:34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五节: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假如指南不做此解释的话,现实中很可能在外国展览会展出过的产品明明在6个月以内的宽限期,却因为展会上公开的资料而导致没有新颖性,这不是又跟法24条矛盾了么?我觉得指南作出这样的解释(姑且认为他是扩大性解释吧)是由于外国举办的展会的原因,为了避免届时申请人使用法24.3作为抗辩来保护其新颖性而为之的吧

关键的关键,指南是为了方便审查员管理我们的,不是用来解释法条的,真的那么细究的话可能还会发觉很多指南上做了扩大性解释的地方
dikel  注册会员 | 2007-10-25 22:25:01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请注意这段话中的两个重要区别,一,“外国举办”和“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二,”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审查指南的这话要说明,一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不是国际展览会,仅仅是一个国家参加的,这个不享受宽限期,其出版物构成公开。第二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也不享受宽限期,出版物构成公开。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6 02:11:12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sapphire_wang wrote:
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五节: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假如指南不做此解释的话,现实中很可能在外国展览会展出过的产品明明在6个月以内的宽限期,却因为展会上公开的资料而导致没有新颖性,这不是又跟法24条矛盾了么?我觉得指南作出这样的解释(姑且认为他是扩大性解释吧)是由于外国举办的展会的原因,为了避免届时申请人使用法24.3作为抗辩来保护其新颖性而为之的吧
---现实中很可能在外国展览会展出过的产品明明在6个月以内的宽限期,却因为展会上公开的资料而导致没有新颖性,---

个人认为,在展会上公开资料,无论在国内国外,都应当丧失新颖性。这是出版物公开。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6 02:39:18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dikel wrote:
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请注意这段话中的两个重要区别,一,“外国举办”和“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二,”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审查指南的这话要说明,一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不是国际展览会,仅仅是一个国家参加的,这个不享受宽限期,其出版物构成公开。第二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也不享受宽限期,出版物构成公开。
先来看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这个明确规定的是“首次展出”,这种方式的公开应当归类于“其它方式”公开,既然是其它方式公开,那么只有在国内的展出行为才能适用这条的规定,这是前提。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脱离了上述前提,这位兄弟说的,”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以及“外国举办”和“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这个概念无意义。因为你没分清出版物公开与其它方式公开是对适用不丧失新颖性这条规定的重要性。

---第二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也不享受宽限期,出版物构成公开。--
这位兄弟的意思我知道,但是我想说的是,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针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仅是非出版物的公开啊。也就是出版物一公开,被破坏的新颖性就没得补救了。请注意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其“展览”都是其它方式公开,而非出版物公开。

由此,我才会觉得指南该部分是错的。
建议修改:如果专利局出于保护我国发明人的目的而作出这种规定,那也不应当出现这种逻辑错误。直接将在外国展览会上“展出”与“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的两种行为一并捆绑定性或视为只是“展出”一种行为就行了。这样一来,因为展出是在国外的行为,非国内的行为,不会破坏新颖性。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6 02:42:36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nathon wrote:
先来看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这个明确规定的是“首次展出”,这种方式的公开应当归类于“其它方式”公开,既然是其它方式公开,那么只有在国内的展出行为才能适用这条的规定,这是前提。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都必须是在国内举办的。
这是该条与专利法二十二条综合分析得出的结果。并不能单凭字面“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就臆断这是指在国外的由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我想这是大部分的人的误解。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脱离了上述前提,这位兄弟说的,”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以及“外国举办”和“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这个概念无意义。因为你没分清出版物公开与其它方式公开是对适用不丧失新颖性这条规定的重要性。

---第二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也不享受宽限期,出版物构成公开。--
这位兄弟的意思我知道,但是我想说的是,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针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仅是非出版物的公开啊。也就是出版物一公开,被破坏的新颖性就没得补救了。请注意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其“展览”都是其它方式公开,而非出版物公开。

由此,我才会觉得指南该部分是错的。
建议修改:如果专利局出于保护我国发明人的目的而作出这种规定,那也不应当出现这种逻辑错误。直接将在外国展览会上“展出”与“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的两种行为一并捆绑定性或视为只是“展出”一种行为就行了。这样一来,因为展出是在国外的行为,非国内的行为,不会破坏新颖性。
dikel  注册会员 | 2007-10-26 17:02:00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nathon wrote:
先来看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这个明确规定的是“首次展出”,这种方式的公开应当归类于“其它方式”公开,既然是其它方式公开,那么只有在国内的展出行为才能适用这条的规定,这是前提。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脱离了上述前提,这位兄弟说的,”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以及“外国举办”和“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这个概念无意义。因为你没分清出版物公开与其它方式公开是对适用不丧失新颖性这条规定的重要性。

---第二层意思是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也不享受宽限期,出版物构成公开。--
这位兄弟的意思我知道,但是我想说的是,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针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仅是非出版物的公开啊。也就是出版物一公开,被破坏的新颖性就没得补救了。请注意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其“展览”都是其它方式公开,而非出版物公开。

由此,我才会觉得指南该部分是错的。
建议修改:如果专利局出于保护我国发明人的目的而作出这种规定,那也不应当出现这种逻辑错误。直接将在外国展览会上“展出”与“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的两种行为一并捆绑定性或视为只是“展出”一种行为就行了。这样一来,因为展出是在国外的行为,非国内的行为,不会破坏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与在哪里举办无关,与那种公开方式无关。详细的说,中国政府主办的通常情况应该是在国内,中国政府承认的通常都不在国内举行。例,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日本举行的世博会上的首次展出可以享受宽限期。
首次展出的,可以理解为首次公开的,不涉及何种方式的公开,包括产品展出和在展出的同时出版的介绍产品的出版物。
建议再去看看专利法详解。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7 01:33:06

Re:指南P141左上第一段那句话的问题?

dikel wrote: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与在哪里举办无关,与那种公开方式无关。详细的说,中国政府主办的通常情况应该是在国内,中国政府承认的通常都不在国内举行。例,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日本举行的世博会上的首次展出可以享受宽限期。
首次展出的,可以理解为首次公开的,不涉及何种方式的公开,包括产品展出和在展出的同时出版的介绍产品的出版物。
建议再去看看专利法详解。
-----首次展出的,可以理解为首次公开的,不涉及何种方式的公开,包括产品展出和在展出的同时出版的介绍产品的出版物。-----
你关于这条的解释是对展出行为的扩大解释,展出与出版物显然是不一样的.
你的意思跟专利法祥解上的观点一致,但请仔细看下,专利法祥解P172上面部分的含义.其也是在肯定展出是不包括同时有出版物的行为的.但是由于这样对申请人保护不完全,其也是看到本条规定的缺陷才作出的变通含义理解.其原话是\"该条含义应试理解为\"..........但是如此一来,对这种展出同时有出版物介绍的行为的保护违反了新颖性规定和宽限期的根本定义,造成了法条间的逻辑矛盾.这也是我想提出来的根本问题所在.
所以建议你再仔细看专利法这几条的祥解并综合考虑其内在含义和相互关系.
经过认真思考,我个人观点,指南和祥解对该条规定的理解都错了.但其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应该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而不是以这种造成法条间逻辑混乱的简单方式.

难道论坛上真没人看出这点么?还是太简单,没其人愿意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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