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期限是20年,申请日起算(不含优先权日)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10年(计算同上)
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5、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6、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6个月;
7、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从申请日起3年(含优先权日)
8、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是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
9、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期限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1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是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
11、提出分案的时间是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之前,在驳回后3个月内及后续诉讼期间
12、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限从公布日起至授权日;
13、三种专利申请驳回后提出复审的期限是3个月;
14、对三种专利提无效的期限是授权之日起任何时间;
15、提出复议的期限是从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
16、不服复审委员维持驳回决定提起诉讼期限是3个月
17、不服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提起诉讼期限是3个月;
18、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15天;
19、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
20、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期限是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2年;
21、对连续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从起诉日向前推算2年;
22、PCT国际公布日是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
23、PCT国际检索报告作出日是收到检索文本起3个月,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的日期为准;
24、PCT提出初审请求截止日是申请日起22个月(含优先权日),或收到检索报告后的3个月内;
25、PCT国际初审报告作出日是申请日起28个月(含优先权日);
26、PCT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期限是申请日起30个月(含优先权日);
27、商业性强制许可只能在授权3年后提出;
28、不服强制许可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
29、不服强制许可费用裁定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
30、正当理由时的恢复期限是从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31、不可抗力时的恢复期限是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但不得超过届满之日起2年;
3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从第3专利年度开始计算;
33、三种专利年费减缓期限是授权后头3年;
34、第一部专利法85年4月1日生效
35、第二部专利法93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修改)
36、第三部专利法01年7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
37、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8、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
39、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0、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专利合作条约)
41、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2、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布达佩斯条约;
43、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44、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45、我国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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