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疑问!!
你好,
在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的情况下,增加一些基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去年的撰写考题中是可以增加一些从属权利要求的。
你说的第二种情况,在按审查意见修改了形式缺陷后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如果改动不是很多也不是很频繁,审查员还是有可能接受的;但是也有可能会以该修改不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的理由而不接受。因为没有对这种情况的进一步规定,所以要看届时审查员个人的理解了。
lillian wrote:
杨老师:
想和您请教一个问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增加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克服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的问题,请问:
此时,若将原来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增加的权利要求,这种修改审查员可以接受吗?
实际上,我的问题就是,在去年的撰写考题中,在把\"加宽\"这个技术特征补充到独权后,可否再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是审查员仅就权利要求一些形式上的缺陷提出了意见,我在修改了相应的权利要求后,是否可以将原来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一些实施利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增加到新的权利要求书中呢?这种这种增加审查员会接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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