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就我看审查指南的一个问题,请教大家

2007-10-24 00:13
24774
《审查指南》的第五部分第三章的2.2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而《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一章6.1.1委托: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既然都是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为何还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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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0-24 00:46:25

Re:就我看审查指南的一个问题,请教大家

我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但是看你引用的条文看,差别在于,不予受理是发生在受理的阶段,而一旦受理,再发现本来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就应当按照视为撤回或者驳回。差别在于是否已经受理。这个做法是和诉讼中的做法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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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uewen  注册会员 | 2007-10-24 00:55:07

Re:就我看审查指南的一个问题,请教大家

根据引文看,不予受理的条件是没有代理机构,所以不予受理;补正和视撤的情况时委托了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出现这样的原因是在受理审查时受理人员只看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而不对代理机构是否为指定代理机构做审查,代理是否合格留给初审来完成,所以就会形成了上述两种处理结果。
lin9911038  新手上路 | 2007-10-24 16:48:03

Re:就我看审查指南的一个问题,请教大家

《审查指南》的第五部分第三章的2.2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只要是没有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就不予受理的啊,而《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一章6.1.1:才是你说明的补正和视撤的情况时委托了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我觉得你解释的还是有问题。

既然没有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就不予受理,那么怎么还可能存在委托了不合格的代理机构需要补正或视撤呢?????
blueso  新手上路 | 2007-10-26 03:36:33

Re:就我看审查指南的一个问题,请教大家

lin9911038 wrote:
《审查指南》的第五部分第三章的2.2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而《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一章6.1.1委托: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既然都是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为何还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呢。

很简单嘛:

1,专利局因为其它原因(不小心)受理了,得,那后面有发现了有不对的地方,所以提出来了。。。

2,中间委托人变更了代理机构,同时,通过了变更审查,然后专利局在审查申请时又发现了委托的错误的。。。。

。。。

我觉得分两处规定就是专利局把自己能出现的各种可能(包括失误)都算进去了,只是在不同阶段发生的所以分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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