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是评价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标准。专利文献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是看专利文献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每一篇专利文献中实际上既有独创性的内容,也有非独创性的内容,且非独创性的内容一般要大于独创性的内容。比如权利要求书的格式要求,说明书的“五股文”格式要求,肯定就不是代理人或申请人独创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再比如说明书中的公知技术、现有技术等肯定也不是独创的,所以真正具有独创的内容是发明人的发明点和创新点,以及代理人在撰写过程中在格式上的编排、在词藻上的选取和润色等等。
基于上述分析,专利文献一般均可以享有著作权,因为每一篇专利文献中都会或多或少存在撰写人自己独创的东西,但也正是因为非独创的相同部分是可以大家共享的,而独创的那一小部分不同之处又正是每一篇专利文献的创新所在,所以要认定专利文献作品被人复制、抄袭是相当困难的,当然,不能因为认定困难就否认著作权的存在。即使是在两份专利文献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只要撰写人能够证明该专利文献是自己独立创作的,那也不能认定侵权。
那么剩下比较极端的例外就是,比如某些撰写人完全抄袭了一篇现有的专利文献,且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实施例等等内容都异常接近,在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况下,该专利本身被无效的可能性已经很大了,即使再次认定该撰写人侵犯了著作权,那么我们考虑一个赔偿额的问题。因为专利文献一般并没有出版发行而获利,其利益仅在于代理费,而代理费多则上万,少则几百,而代理费中还包括因其他原因的获利,所以这样看来即便认定侵犯著作权,赔偿额也是所剩无几。
综上考虑,个人认为专利文献有著作权,但认定侵权很困难,即使认定侵权,赔偿还抵不上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