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劳特派特 wrote:
展览人展览后,按理有6月的宽限期,但是在此期间,第三人利用此已获知的内容申请专利,后,展览人本人在申请,就会面临一个第三人的抵触申请问题,虽然,第三人的申请也存在因为展览而破坏新颖性的问题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但是其申请和随后的公布对展览人的申请的新颖性造成破坏。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那么谁敢展览呢?宽限期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第三人的申请因为展览新颖性被破坏,不能被授权.
原发明人的申请则根据先申请原则,由第三人在先申请了而不能取得专利权.
两败俱伤的结果.
上述观点在指南P140有明确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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