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人展览后,按理有6月的宽限期,但是在此期间,第三人利用此已获知的内容申请专利,后,展览人本人在申请,就会面临一个第三人的抵触申请问题,虽然,第三人的申请也存在因为展览而破坏新颖性的问题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但是其申请和随后的公布对展览人的申请的新颖性造成破坏。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那么谁敢展览呢?宽限期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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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duo  注册会员 | 2007-10-23 15:50:40

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别人由于你的展出而无新颖性,不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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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10-23 16:37:55

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宽限期是对于申请人来说的展览公开不考虑的宽限,设置的本身就不具有对世性。别人如果恶意申请的话确实没有任何办法进行保护,所以一般还是推荐先请求个优先权了再拿去展览比较安全,如果优先权都没有的话还是先自己申请吧,反正委托个好点儿的代理付个五千多人家马上就能给你投出去申请的了
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0-23 21:56:24

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认可sapphire_wang 的解释。
光知道玩  注册会员 | 2007-10-24 06:10:24

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破坏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0-25 21:31:33

Re:政府认可的展览后第三人用之申请会否破坏展览人本人的新颖性

劳特派特 wrote:
展览人展览后,按理有6月的宽限期,但是在此期间,第三人利用此已获知的内容申请专利,后,展览人本人在申请,就会面临一个第三人的抵触申请问题,虽然,第三人的申请也存在因为展览而破坏新颖性的问题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但是其申请和随后的公布对展览人的申请的新颖性造成破坏。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那么谁敢展览呢?宽限期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第三人的申请因为展览新颖性被破坏,不能被授权.
原发明人的申请则根据先申请原则,由第三人在先申请了而不能取得专利权.
两败俱伤的结果.
上述观点在指南P140有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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