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luan wrote: 00年卷三16题 16、多个申请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有以下哪些权利? (答案C) A、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B、仅作为专利局与申请人的联系人 C、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力的手续外,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D、全体申请人授权办理的各种事务 问题:关于选项D。 即使是应该有全体申请人签名才可以办理的事务,如果其中某些申请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帮自己办理,难道代表人也不能办理吗?
chunfeng wrote: 如果代表人提交了委托书,应该是可以办理的吧? 代表人只是得到一般意义上的授权,如果涉及共有权利的事项,则需要得到特别授权,相当于民诉法上的一般委托与特别授权之间的关系。而且根据民法上的代理原理,这些共有权利的代理并不涉及因为具有人身性质而不能代理的事项,应该是允许其他人通过代理来行使其权利的,至于选择何种代理人则更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是允许选择代表人作为代理人的,所以只要代表人能提供委托书,应该是可以办理共有权利事项的。
starluan wrote: 在参加会晤的时候,指南上说“除非另有声明或委托专代,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参加会晤”。 您以前回答过的说参加会晤不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情况,因此授权的代表人可以参加。 那么这里“另有声明”指的就应该是授权的代表人。 还是这到题(00年卷三16题) 16、多个申请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有以下哪些权利? (答案C) A、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B、仅作为专利局与申请人的联系人 C、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力的手续外,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D、全体申请人授权办理的各种事务 那么D选项也说的是全体申请人授权给代表人办理的事务,那为什么不可以了? 总觉得即使是涉及共有权利,如果所有申请人都允许代表人去处理属于他们全体的权利,那么应该是可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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