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2007-10-20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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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果不同意复审决定,它能做什么:

1)撤销复审委的决定?或
2)直接认定专利的有效/无效?

另外,此时复审委是否必须做出新的不同决定?

我没去过法院。感觉现在规定的专利无效-无效诉讼程序就象个连环套,没完没了,比如伟哥那个案子,

所以最有利于拖

这样的情况是中国特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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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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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0-21 02:40:56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司法程序对于行政程序的作用在于监督而不是替代
这不是托,而是正当的程序
如果司法都能够替代行政机关作决定的话
那么
那些关于土地许可证的纠纷是不是要法院发土地许可证啊?
计划生育的纠纷是不是可由法院发一个二胎指标证啊?
该谁干的活谁干,别懈怠,也别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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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7-10-22 02:20:25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楼上有理。
法院只能撤销复审委的决定,然后由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22 23:16:30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我打的几个案子都是法院直接判定专利权有效驳回复审委员会原判,还没见到发回重审的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10-23 02:29:15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行政与司法,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职能.相信各个国家,采取司法\\行政职能分立,都是如此.

对于拖来说,只能说司法程序或许有些瑕疵,但不能说法院因此就可以直接做出一份行政决定.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0-23 06:47:50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拉里 wrote:
我打的几个案子都是法院直接判定专利权有效驳回复审委员会原判,还没见到发回重审的
那只能说你代理的案子还是少了点
复审委的案子在法院分在行政和知产两个庭来审
两个庭的比例大概在一半对一半或者知产稍多一点的样子
行政的案子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知产庭也只有在少数复审委员会败诉的案子中、少数的某些案件会出现直接宣告有效或者无效的情况
举个简单的例子,请求人提了10份对比文件,复审委用其中的两份宣告无效
这种案子就必然要发回重审而不可能由法院直接维持有效
当然也有个别的案子中,法院没有发现原来还有8份证据没审,就直接宣告有效了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我在前面说过的
行政体系也好、司法体系也罢,都有它设置的最基本的目的或者说职能
某一个环节不安心做自己的螺丝钉了、想要多做点什么了
从意愿上讲可能是出于良好的愿望
但结果,却可能是使整个社会机器混乱、甚至崩溃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23 16:29:05

Re:关于无效诉讼的判决问题

不可否认最近是有法院直接认定专利有/无效的情况,以前是没有的,拉里所说的你遇到的案子都是这样,我无话可说。北一中院给出的说法是看一下复审委的反应,复审委也正在为此事向上反应。
出现这种情况,不要总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行政和司法的划分在我国本来就不是很清楚,专利部门算是和国际最接轨的了,这是WTO逼的。
知识产权实质司法终局,这是WTO要求的,中国将来肯定是要这样。
如果从法律角度考虑,复审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如果真的是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就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为什么要收取3000元的复审费呢?既然是行政复议,复议的客体是什么?是专利授权行为吗?这里就牵扯到两个问题:专利授权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复审是行政复议还是准司法行为?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都各有千秋,就看中国和外界要求中国采用哪种看法。就目前而言,美国的专利契约理论是比较占上风的。这种理论认为: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和民众签订的一种合同,该合同由民众的代理人——政府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并负责签订,这就是专利审查和授权。任何民众都可以对这个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最终由司法给出终局裁判。如此一来,复审的性质就成了准司法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复审要收钱,而且形式上和司法审判基本没什么区别,行政复议可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对复审的不服提起的诉讼就成了上诉,而在行政诉讼法中,上诉时,上诉法院如果认为原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这就是北一中院近期屡屡直接判专利的有/无效的法理基础。只不过这样,就违背了两审终审的原则。去年就听说高层有建立一个全国性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提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北一中院这么做,也是为了不让侵权人利用这两个程序无限制的循环打官司,从而将专利侵权案子拖下去。这也是WTO逼的,最近的专利法修订都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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