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如果第三人另外提出一项同样主体的专利申请,可以使申请人后来的申请失去效力;如果第三人在宽限期内公开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失去新型性;
问题 :如果甲将其发明创造在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乙通过了解甲的信息而提出和甲一样的专利申请,并在甲之前提出申请,申请发生在宽限期内,那么甲在后提出申请是否就失去效力了?如果是将发明在上述会议上展出不是存在被他人抢占权利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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